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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家电别忘了填写记录

2002-07-02 来源:生活时报 北京市消协 杨渭源 我有话说

北京市消协提示:空调器(包括家用电器等三包商品)在修理时要敦促修理者填写记录

随着京城渐渐进入酷热的夏季,家庭使用的空调器频率将会逐渐增多,其故障的概率相对也提高,随之修理也日趋多起来。可是,每当消费者购置的空调器发生故障后,一些维修部门在修理时,往往利用消费者对“三包规定”的不了解,修理人员故意在保修卡上不填写修理记录,当发生消费纠纷时,由于保修卡上没有填写修理记录,故而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依法保护,从而引起了诸多的消费纠纷。

郝某于2001年5月底,在一家商店买了一台某型号的空调器。使用不久,发现空调器不制冷,维修部门派工人上门修理,还加了氟。就这样,在短短的两三个月中,类似的故障竟连续发生了3次,可是,每次工人上门修理时也不主动填写修理记录,只让他在工人出工单上签名。今年,他在使用空调器时依然发生类似的故障,便提出要求退货或换货,由于他的保修卡上没有修理记录,均遭到销售者的拒绝。于是,他向消协投诉,由于退换货的证据不足,消协也束手无策,无法调解。

为此,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提示说:

首先,修理者要依法填写修理记录。《消法》第45条规定:“……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三包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的质量状况……”第11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作为修理者应自觉地执行《三包规定》,认真地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因为修理卡上的修理记录就是重要的法律凭证,所以,修理者在修理时,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老老实实地填写修理记录,不得马虎,更不能有意不填写修理记录,违者应视为违法行为,要追究其法律的责任。

其次,消费者要敦促填写修理记录并妥善保管。消费者所购的空调器(包括家用电器等三包商品),凡在三包有效期内发生故障,不管是修理者上门修理还是消费者送商家去修理,每当修理者将空调器(包括家用电器等三包商品)修理后,消费者一定要主动地拿出保修卡敦促修理者填写修理记录,并妥善保管,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时,就可以凭此卡为证据,作为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或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甚至向人民法院诉讼的重要法律凭证。

再次,消费者凭保修卡可直接向销售者提出换货要求。消费者购买的空调器(包括家用电器等三包商品),凡在三包有效期内,已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可凭保修卡的修理记录直接向销售者提出退换货的要求,如遭到拒绝,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诉或者向消协投诉,直至向人民法院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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