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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垃圾处理要收费

国家计委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
2002-07-19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郭红梅 我有话说

目前,我国垃圾处理主要是采取填埋方式,其中相当多的是简易填埋,缺乏污染控制措施,相当一部分城市的土壤、水体、大气受到生活垃圾的污染,使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活受到影响。为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近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全面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的产业化。

通知要求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但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者和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低保对象,应实行收费减免政策。

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具体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生活垃圾处理费要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并按月计收。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在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应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不合理负担。已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应扣除已计入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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