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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房,别让“小事”毁了你的信用

2002-07-19 来源:生活时报 燕子 我有话说

“一诺千金”、“君子一言,驷马难追”是古人谆谆教导并被现在多数国人认同的价值准则。在贷款买房上也是这样。

贷款买房的大多数人都能够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体现了很强的信用观念和守约意识,但也有部分贷款人虽有这种意识,但在一些“小事”上却常常忽略,如:有的贷款人可能因为外出旅游、出差、出国、家庭有什么重要事件等耽误了还款;有的委托家人或其他人办理,而被委托人又没有及时办理造成违约;有的人认为只要每月还款就行了,对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中所约定的还款时间不重视而延误了还款期限,银行追上门,他们却以为这是“小事”,不值得大惊小怪。这部分人有所不知,不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是违约、违规,不守信用,再往严重里说就是违法,因为个人住房贷款合同是受合同法保护的。

这些“小事”带来的损失也不小。现在,个人信用制度已在我国部分地区出台,如上海在几年前就推出了“个人联合征信”制度,即征信公司通过各家银行记录下每个与银行发生信贷关系人的信用记录,以此建立个人信用档案。银行据此可判断他的信用状况,根据“失信”程度将其划为“另类”,少贷款甚至不贷款。

这些“小事”还会使您在经济上受到损失。《个人购房借款合同》规定:“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贷款人(银行)将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二点一的罚息。”这就是说你不按时归还银行贷款本息,每天都要承担罚息,经济上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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