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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转居人员购房有新规

2002-08-23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吴海花 我有话说

日前,本报记者了解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市房改办出台了《关于农转居人员购买安置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认定农转居人员和安置住房、售房程序、核定参加社会劳动年限以及享受优惠的问题进行了规定。

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刘占恩主任介绍,农转居人员是北京市行政区内因国家或单位建设需要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所形成的人员。《通知》规定,关于农转居人员购房参加社会劳动年限的核定分五种情况:

一是农转居人员自谋职业,且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参加社会劳动的年限计算到2000年;二是农转居人员转工并建立住房公积金,因企业改制自谋职业的,参加社会劳动年限计算到2000年,并在累计社会劳动年限中扣除2000年年底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年限;三是农转居人员配偶初始身份是城镇居民的或其配偶不是因征地形成的农转居人员(如招工、入伍等形成的农转居人员),其配偶购房工龄优惠计算到建立住房公积金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到1999年;四是农转居人员的配偶是外地迁入的农民后转居的,其参加社会劳动年限按本市农转居人员的标准计算;五是农转居人员的配偶是农民的,享受社会劳动时间购房优惠。

刘主任强调,凡在2000年3月31日前已按时按标准缴纳房租的农转居人员视同按时按标准缴纳房租的住户,《通知》中规定,申请购房时在购房款中扣除所交租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优惠。实际购房价低于最低限价的,在最低限价的基础上给予按时缴纳租金优惠,优惠幅度最高不超过最低限度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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