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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万金油”

2002-09-06 来源:生活时报 何进才 我有话说

消费者王先生购买了一套期房,预计今年6月份交付使用。然而到了6月份,开发商称由于施工遇到异常困难等不可抗力原因,推迟到10月份交工。看着合同中的“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开发商有权推迟交房”的条款,王先生只能任由开发商说了算。

如今商家在不能履行合同时,越来越多地以“不可抗力”作为借口,规避法律责任。《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因此商家不履行合同便动辄说是“不可抗力”造成的。诸如什么雨天太多,故此商品房不能如期交工。“不可抗力”已成为商家违约的挡箭牌。像一些房地产的开发商拼命地把“天气恶劣”、“市政配套”、“材料运输困难”等当作不可抗力因素,硬往合同里塞。对此,有关专家认为这些均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开发商不能以此为由行使抗辩权,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如房地产开发过程环节多、周期长,开发商应综合各种因素后再来确定交工日期。

何谓“不可抗力”?《民法通则》中有明确规定,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火灾、水灾、瘟疫、战争、暴乱等就具有突发性、不可预见性及不可克服性的特点。即使遇到以上不可抗力因素,商家也须持有相关证明文件,证明与自己无法履行合同存在直接和必然的因果关系。

专家指出,在遭遇“不可抗力”的过程中,商家可能在此事上并无过错,但并不是说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商家还有如下的义务:积极补救义务,当事人有义务采取一切可能的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告知义务,当不可抗力及其他免责的条件出现时,当事人有义务及时通告对方当事人,以使对方当事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举证义务,当事人一方提出免责的,有义务举证,作为其免责的证据,否则,一旦双方因此发生了争执,提出免责的一方又不能举证,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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