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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庆处心积虑作伪证

《谁把刘晓庆送进牢房》(选载十)
2002-09-06 来源:生活时报 萧为 我有话说

针对王建中即将推出的《我把刘晓庆送上法庭》一书,刘晓庆确实起诉了王建中与出版社,起诉地点是在北京市西城区,而且已经立案。按照我国现行的司法解释,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之一的方可立案,一是原告所在地,二是被告所在地,三是侵权行为发生地。那么想来想去,王建中怎么也琢磨不通此次立案符合了哪一条?一是刘晓庆居住地在昌平的龙城花园,后搬到玫瑰园,办公地在朝阳区,户籍也在朝阳区,显然不符合第一要素。王建中的公司和光明日报出版社也都不在西城,显然第二要素也不成立。至于第三要素,侵权地更不成立,因为刘晓庆告王建中时及西城区法院9月12日立案时,王建中的书在全国还未上市,何来侵权地一说?既然三条一条都不符合,刘晓庆怎么就能得逞呢?西城区法院怎么就能立案呢?

西城法院的解释:我们一开始也认为三方都不在西城区,不愿意受理,第二天,刘晓庆律师送来一份××居委会证明,证明刘晓庆1999年一直在西城区××街道居住方才受理。

受理后西城法院反应迅速,在尚未通知两被告和与两被告毫无任何接触的情况下,连刘晓庆状告我们的那本书《我把刘晓庆送上法庭》也没见到的情况下,立即做出了一纸漏洞百出的裁定,不知是否由于匆忙的缘故,在这样一个十分严肃的法律文书中,竟然把出版社李社长的名字和王建中的身份都弄错了。

当王建中和光明日报出版社两被告经过研判后认为:刘晓庆不顾法律相关规定,执意要在西城区法院立案,定有隐情在其中,而且得以立案的依据也必然有诈。律师们认为,如果一切是实事求是,一切是依据法律规定办事,那么西城区法院的立案管辖就有问题。于是律师们依法对刘晓庆户籍居住址展开缜密的调查。

10月11日下午,北京、上海两地律师来到西城区法院调阅卷宗:

刘晓庆的起诉状写明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真武庙三条×栋×门×号。

她向法院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上标明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街×楼×门×号。

她还向法院提供了一份2001年9月由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街道某居委会盖了章的证明,证明中写到:“兹刘晓庆,女,×岁,北京人。为了工作方便,本人自1999年10月至今一直住在西城区真武庙×条×号1门表姐陈××家。”显然,至此,刘晓庆已经露出了马脚,几乎没有人会相信刘晓庆会为了“工作方便”住在什么“表姐”家。就此,律师继续顺滕摸瓜,来到西城区月坛派出所。合法居民的住址应该在派出所的掌握之中,这是谁都知道的,可在该派出所户籍管理处却查不到刘晓庆提供的地址,为此派出所出据了一份证明,证明没有南礼士路真武庙三条×栋×门1-3号这一名称的地址。这就是说,刘晓庆诉状中所写的住所地是凭空捏造出来的假地名。

律师们又连夜赶到朝阳区酒仙桥派出所调查,派出所证明刘晓庆的户籍早在1996年就迁往朝阳区大屯派出所。

10月12日上午,根据刘晓庆向法院提供的证明,律师们来到西城区月坛某居委会,也就是那份居住证明的出具地。接待律师的是出据证明的该居委会的主任和副主任。说起在这份证明上盖章的经过时,两位主任十分气愤地说:他们的管辖范围内确有×栋×门1-3号,但地名是西便门外大街西里。来自四川的陈××暂住在那里,开了一个小饭馆。9月的一天,她拿了一份写好的证明让我们盖章,理由是表妹要分房,当时她还特别声明,证明中的刘晓庆不是电影演员刘晓庆,是同名同姓,请我们帮忙盖章。两位主任气愤地说:“现在看来这是陈××骗去的证明,我们声明应当作废。”另一个住那儿的居委会干部证明:“从1999年10月至今,从来没有看过电影演员刘晓庆在那儿居住。陈××暂住的1号是她饭馆的一部分,3号是一个建筑面积约60多平米的两居室,电影演员刘晓庆根本不可能住那儿。”尔后居委会的干部们在律师的调查笔录上签字盖章。

为了确凿起见,在居委会干部的带领下,律师来到现场找到陈××,陈××说和刘晓庆是老乡、朋友,说刘晓庆很不容易,因此要帮她,对她与刘晓庆的表姐妹关系,在律师的追问下,她吱吱唔唔的不肯正面回答。在陈××的带领下,律师们查看了3号两间小居室,每个房间各有一张床,并且十分简陋,显然不是亿万富姐的住所,最多的可能是陈××那位和电影演员刘晓庆同名同姓的表妹的栖息地。

刘晓庆敢于冒险在某些时候可能是个优点和长处,但那要看你做的是什么,如果你把法律当作是可以任你修改的剧本,那可是迟早要弄出麻烦的。如果以为凭自己的本事可以包打天下,即使一时得逞,也不会保你永远。可悲的是恰恰是一次次的得逞方使她头脑发昏,做任何事时才任意而为、无所顾忌,即使是面对庄严的法律。

至此,刘晓庆向法院出具伪造的住所地证明一事真相大白。不知道读者们看到刘晓庆这般如此巨大的名人取这般小人之道会作何感想,这种鸡鸣狗盗之徒才可能为之的见不得人的事她刘晓庆也能干得出来。这只能使人们再次认识到刘晓庆不但以行骗立足,更是智商低下,她怎么就没想过这种几近弥天的大谎能骗过谁呢?哦,骗过了西城区法院的办案人。

这时,王建中和光明日报出版社不能不想的是:刘晓庆何以如此煞费苦心不择手段地搞来这种虚假的住所地证明呢?相信读者们也非常清楚,其目的应该是相当明确的,那就是她一定要在西城区法院起诉才能让她称心如意。可称的是什么心、如的是什么意呢?伪造证据无疑是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是由自认有理的原告所为,那么被告就有理由直言原告:你的诉讼请求本身就是无理取闹,否则何必官司还没打就开始造假?最少你刘晓庆所诬的“马仔”——王建中还讲过“有理走遍天下”呢,你作为原告为何满身是理还要作假呢?

刘晓庆又骗了一把西城区法院的有关法官们,无论怎么说,这也是对法律的再一次戏弄,也是对西城区法院具体办案人的戏弄。对此,我们只能对具体办案的法官同志深表理解和同情。

王建中与光明日报出版社两被告适时向西城区法院提出了管辖异议。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如下: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原告主张的上述侵权作品已由原告在西城区购买,西城区可以确定为侵权行为地,故本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光明日报出版社、被告王建中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心平气和地说,当王建中与光明日报出版社得知刘晓庆铁心一定要在西城起诉后,就已经预料到了任何不利于他们的结果,这正是刘晓庆的意愿和目的,因为一个很浅显的道理就是她刘晓庆之所以要跑那么远又煞费苦心地造伪证,最简单的理解就是她在那里好办事,或者直言不讳地说她与某位法官有着某种“友谊”。当被告们收到这份裁定后,最少再次证明了这一点。

但是,聊可自慰的是刘晓庆的一场骗局被拆穿了,她也得到了应有的处罚(此时原告们已经得知,刘晓庆因为向法院提供了伪证,被法院处以罚款1000元),也使得世人看清了她是如何行骗的。这使原告们松了口气,如果没有以上那些确凿的证据,也许会有人认为原告在诬陷哪位的“心中偶像”呢。

被告们的申请管辖异议还是被毫无道理的驳回了。人们相信法律是公正的,相信西城区法院也应该是公正的,但无法不对具体办案人的执法素质发生怀疑。

也许被告们继续申请管辖异议的上诉极有可能又是一场徒劳,但他们不能怀疑法律本身的公正,他们不能不要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

上诉人认为,管辖权异议的提起应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即答辩期内15日的规定应对原、被告都有约束力,双方提交证据、补充证据都应该在15日内交付,超过15日即丧失权利。这才是管辖权异议提起的目的和意义,如果15日只对被告有效,原告补充证据允许其无限延长,以至43天后仍然有效,已失去了法律设置这一制度的公平性和严肃性。因此,上诉人认为西城法院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扩大自由裁量权,偏袒一方,有失法律的公允。

几个月后,王建中和光明日报出版社收到了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其结果仍在他们的预料之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说:

经原审法院查实,刘晓庆提供的居住于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街道的事实虚假,居委会证明亦是采取欺骗手段取得。为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刘晓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了强制措施,对其罚款人民币1000元。在一审法院审查管辖异议期间,刘晓庆又向法院补充提交了在本市西城区购得诉讼侵权出版物的证据,证明侵犯其名誉权行为发生地在本市西城区,坚持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据此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依据新的管辖事实和证据,驳回光明日报出版社、王建中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

写到这,我们似乎可以负责地告诉读者,刘晓庆何以造假的答案已经出现了,而且这个答案一定是正确的。尽管此案尚未了结,相信每个读者都可以根据各自的法律知识来判断刘晓庆此骗举的真实目的:

刘晓庆起诉也好,立案也好,都不重要,其目的是要让原告的那本《我把刘晓庆送上法庭》的书立即停止印刷和出版,而怎样才能把这样一本暴露她丑行的令她惊恐万状的书扼杀在摇篮之中呢?让中宣部下个禁令?办不到!刘晓庆的本事虽大,但还没大到那个程度;让新闻出版署查禁?也不可能;威逼利诱出版社,让他们不出王建中的书?也都尝试过了,结果枉然。只剩下唯一的一条路可走了,那就是找个法院立即立案,而后就可以通过法院对该书进行诉讼保全,但难处也不少,法院也不是随便立案的,更不可能随便去查封一本书的,然而,刘晓庆办到了!

一旦立案问题便好办了——西城法院迅速作出查封《我把刘晓庆送上法庭》一书的裁定,显而易见,这才是真正目的。如果立不了案,自然就下不了裁定。行骗者如愿以偿了:“将来就是查出来我做出伪证,反正我也达到目的了,法院不愿纠错那你就帮我刘晓庆扛着吧”!

毫无疑问,官司还要继续打下去,至于在哪打,得听刘晓庆的了。既然她心里有鬼,一定要在西城法院打,被告只好奉陪了,虽然这多少有点无奈。

(未完待续)
由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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