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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在执法车上“神秘死亡”

2002-09-10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特约记者 盛学友 我有话说

女儿被县法院执行庭的法官架进车里,在前往县城的途中“神秘死亡”。一年多来,母亲黄锦真不停地向有关部门反映,期间被行政、刑事拘留过,最后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干预下,2001年10月22日,涉案人员河南省宁陵县法院执行庭执行员王建、吕锋、陈晓辉和刘新艺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2002年8月12日,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在当地影响极大的案件。

婚约官司败诉

1996年3月,河南省宁陵县逻岗镇刘赵庄村的女青年刘贵勤与本镇张花园村的男青年马建全经人介绍订婚。中间介绍人刘爱莲在一份证明中称:男方送女方现金三千元正(整),自行车一辆,座钟一个,皮箱一个,衣服六身,皮鞋四双,化妆品等。这些财物是男方自愿赠送,女方毫无要求。1999年年底,他们商定婚期时,发生争执,马建全决定解除婚约,遂于2000年3月10日起诉至宁陵县人民法院,要求刘贵勤退还“3000元压帖钱,200元见面礼及其他财物”。2000年4月28日,宁陵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刘贵勤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退还原告马建全现金2000元。二审法院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也驳回了刘贵勤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原判决。至此,这起退还定亲财物案件画上了句号……

女儿“神秘死亡”

2000年11月14日上午7时左右,宁陵县人民法院执行庭的法官王建、吕锋、陈晓辉、刘新艺等4人,驾车前往逻岗镇方向执行案件。他们先到了乔庙村,将被执行人石治信架上执行车。接着,王建等4人又到了该镇东街一个郭姓人家把4袋花生搬上了车(后被拉下来3袋),王建说:“明天不送钱,9点钟前还来拉你家的花生。”

上午9时许,执行车载着一袋花生和石治信到了刘赵庄村刘贵勤家。刘新艺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石治信坐在最后一排的位置上。

刘贵勤的父亲刘超卓是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只是一个劲儿地恳求法官“现在家里没有钱,等以后卖了花生再履行”。王建等人不同意,并发现刘家堂屋里有一辆四轮车,就对刘超卓说扣四轮车。说完,他们就去推那辆四轮车车头,刘超卓挡住不让推,在争执中四轮车车头被推动大约30厘米左右。

大约是10点钟左右,黄锦真和侄儿开始追赶法院的车,追到逻岗镇时,他们听说法院的车往逻岗镇医院去了。黄锦真顿觉蹊跷,当她赶到逻岗镇医院时,看到躺在病床上的女儿脸上和耳朵里全是鲜血,扒开上衣,身上青紫,把手放到鼻子上,没有了呼吸,女儿死了!法院人员无一在场。

尸体“失踪”3天

黄锦真在医院一直等到下午4点多钟,也没见法院来人,黄锦真就和亲属们拉着尸体向法院赶。但在中途,连车带人被交警等人截住了,他们有的被送到派出所,有的被送到公安局,还有的被送到法院……当黄锦真从拘留所出来时,女儿的尸体却找不到了,只是到了法医鉴定时,黄锦真他们才在宁陵县殡仪馆里见到其女儿的尸体。

殡仪馆馆长黄林启在一份证言中写道:“2000年11月17号,宁陵县人民法院纪检书记李某某和干警开四轮车一辆送来我馆女尸一具,说是服毒自杀,存放3天火化,后来知道该女尸系逻岗镇刘赵庄村刘桂琴(应为刘贵勤)。”那么,从14日到16日这3天,女儿的尸体到底在哪里,对于黄锦真来说一直是个谜。

11月17日,宁陵县法院的纪检书记李某某等人将刘贵勤的尸体送往县殡仪馆时说是“服毒自杀”,而刘贵勤死亡原因法医鉴定却是11月22日进行、24日得出的结论“刘贵勤系自服有机磷农药(甲胺磷)中毒死亡”,也就是说,“法院纪检书记李某某等人在法医没做鉴定之前就已经知道我女儿是服毒而且是自杀的了。”黄锦真拿出宁陵县检察院渎侦局“2000年11月23日”摄于“法医鉴定现场”的几张照片告诉记者:“我女儿身上伤痕累累,青一块紫一块的,她身上的伤是从哪来的?法医鉴定说是服用农药自杀死亡。那么,农药从哪来的?”

反映情况被刑留

此后的333多天,黄锦真为了女儿的事情像秋菊一样四处奔波。

2002年1月21日,黄锦真到了省城郑州,结果宁陵县公安局迅速把黄锦真拉回来送进了拘留所,说是“扰乱机关办公秩序”。两个月后的4月5日,宁陵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对黄锦真进行了刑事拘留,5月12日,双目几近失明的黄锦真住进了商丘市中医院,住了10天院,她的青光眼才“基本痊愈”。

刘贵勤的尸体伤痕累累,死亡原因鉴定疑点多多,黄锦真多次要求对女儿的尸体进行重新鉴定,均被拒绝。2001年7月18日,刘贵勤的尸体被强行火化。宁陵县殡仪馆火化刘贵勤尸体前,向逻岗镇党委和宁陵县法院下达通知:并请您一次付清遗体运尸费、保存费、火化费等费用共计24910元。

法官接受审判

2001年10月10日,黄锦真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反映了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十分重视此案。2001年10月22日,宁陵县检察院渎侦局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县法院执行庭法官王建、吕锋、陈晓辉、刘新艺立案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王建、吕锋、陈晓辉、刘新艺4人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本应严格依法执行,但在执行刘贵勤一案时违反了刑法有关条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涉嫌滥用职权罪。因本案涉及当地法院,商丘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此案。2002年8月12日上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商丘市检察院交办的这起案件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2年8月12日,夏邑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曾经轰动宁陵县城的“刘贵勤之死案”。

提起公诉时,夏邑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上只有王建和吕锋两位被告人,陈晓辉和刘新艺成了本案的证人。法庭上,受害者刘贵勤的父母的诉讼代理人——郑州中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永善、任跃进指出,王建等4人对刘贵勤之死负有法律责任,他们均被立案侦查,是共同犯罪嫌疑人,开庭时犯罪嫌疑人陈晓辉和刘新艺却成了被告人王建、吕锋的证人,实在是荒唐。刘贵勤的尸体照片显示,她鼻子上、脸上有血迹,左耳有大量的内出血,刘贵勤的死与王建等4人有关,这是确实的、肯定的。

一位证人的两份证言

当时就在执行车上的石治信,就刘贵勤之死先后出过两份证言。2000年11月27日,石治信在其第一份证言中虽然因为宁陵县法院请他吃饭并且“院长亲自给递筷子,照顾得很好,又减免执行我儿的钱”,但他还是说出了当时的一些其他重要情况,“……法院的车把我送到检察院,去检察院时,王建对我说,老石,你去检察院提供材料后,咋说的,回来再给俺说说,你的事,以后咱再说……”检察院问过情况后,“我去法院,王建问我给检察院咋说的,我说按以前说的,王建还说,你没有变说法吗,我说没变样,中午还是法院管我吃的饭,王建、吕锋俺仨一块吃的……”

2000年11月30日,石治信第二次接受律师调查时承认第一次调查时“我没有给你(讲)实话,我见王建打小女孩啦,我没有给你说……我想想小女孩死得惨。我应该给你再补充以前我漏掉说的实话。不管官司打赢打不赢,说实话,我是凭良心……我说的是实话,没说假话,我愿意出庭对质,愿负法律责任。虽说法院的领导热情招待我,小车把我送到家,给我好处,我也不能昧良心。”

石治信在其第二份证言中如实叙述了这样一个事实:他看见王建和陈晓辉推着刘贵勤走到车门口时,王建在女孩的左边,姓陈的在女孩的右边,王建打着推着女孩往外走,走到车跟前,见王建打小女孩了……

黄锦真的诉讼代理人、河南政法学院许永善副教授告诉记者,法官执行案件出了人命案,特别是王建、吕锋等当事人和法院的领导一起与该案的惟一的一个证人石治信一起吃饭,是不可思议的,在这种情况下,审理此案的夏邑县人民法院如何分析、判断石治信的证言,是十分关键的。

法医鉴定受到质疑

刘贵勤死亡后的一周11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的赵德志和商丘市公安局的李树民、解瑞峰对刘贵勤死亡原因进行了法医鉴定,24日,鉴定结论为“刘贵勤系自服有机磷农药(甲胺磷)中毒死亡”。这份鉴定书后来被受害者父母的诉讼代理人提出了诸多质疑:

…………

死亡经过

刘贵勤,女,23岁,系宁陵县逻岗镇刘赵庄村农民。2000年11月14日上午,当宁陵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去刘家中执行民事判决时,刘到法院警车上后有人见到刘拿瓶喝东西,他人发现车内有药味,地上有药瓶,怀疑刘喝药,急将刘送到院抢救,抢救无效死亡。

…………

毒物检验

胃内容及提取药瓶均检出有机磷农药甲胺磷。

分析说明

刘贵勤全身未见损伤、窒息征象。胃内容物检出有机磷农药甲胺磷,而且量大,说明刘系自服有机磷农药(甲胺磷)中毒死亡。

结论

刘贵勤系自服有机磷农药(甲胺磷)中毒死亡。

代理人在法庭上针对法医鉴定书提出质疑:“死亡经过”是鉴定人耳闻还是目睹?耳闻听谁说,哪一个鉴定人听哪一个人说?还是通过什么仪器、什么科学手段鉴定出来的?“甲胺磷”“量大”到什么程度?是多少微克、多少克?还是多少千克、多少吨?还是比重占百分之几、千分之几、万分之几?致死量又是多大?鉴定“说明刘系自服”毒药,“自服”还是“他人喂服”,法医是用什么仪器鉴定出来的呢?

一整天的庭审结束后,黄锦真走出法院时告诉记者,我相信法院会公正判决的,法律会给我女儿一个公道的。

此案结果如何,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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