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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死亡考验医学会

2002-09-13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陈君 我有话说

一位15岁的花季少女因白血病住院,一个月后做了脐血干细胞移植术,术后发生肺部感染,在有关专家认为该及时抽胸水施治时,院方医师却错过最佳治疗时机,少女也因病情进一步恶化,生命随之殒灭……

9月10日下午,少女父母告医院的医疗侵权赔偿案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尽管此案并非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法院开庭审理的首起医患纠纷案,但有关人士指出,由于条例对专家鉴定组中主要学科的确认发生争议时如何裁决,没有做出规定,因此本案的鉴定结果是否公正则是对医学会的一次考验。该案由此更加引人关注。

花季少女身患白血病

原告徐东川夫妇在起诉书中称,2000年11月13日,他们的女儿徐进因患“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入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一个月后做了脐血干细胞移植术,术后持续高热,并发生肺部感染。2001年1月6日,徐进病情危重,并发展为大叶性肺炎,但当日主管医师却诊断为“放射性肺炎”并按其治疗。次日,经协和医院专家会诊,发现徐进“符合肺实变体征:左侧扣浊,呼吸音弱,不除外左侧胸水”,建议“进一步检查痰,找结核菌”和“穿刺抽胸水”。但人民医院医师没有及时为徐进抽胸水。1月9日的胸部B超和X光片显示,徐进左侧有大量胸水,并出现气管、纵膈移位,左侧肋间隙填充。血液科医师抽胸水失败后,呼吸科医师抽出胸水600m l。此后,徐进的病情进一步恶化。2001年1月9日5时30分,年仅15岁的徐进带着对亲人的深深眷恋匆匆地告别了这个世界。一朵刚刚绽放的花朵凋谢了。失去女儿的徐东川夫妇悲痛欲绝。

徐东川夫妇认为,人民医院在对徐进的治疗中,违反了诊疗技术规范,疏忽大意,就徐进的发热和肺部感染症状没有认真对待、细致检查并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以致延误了诊断和治疗,在重症监护和危重抢救过程中有明显过失,致使徐进死亡。为此,徐东川夫妇把人民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计45万余元。

医院的说法

由于被告方人民医院没有当庭提交答辩词,庭后,记者采访了人民医院医政处,该处有关人士以法院刚刚开庭审理、采访应经院办同意等为由拒绝接受采访。据参加庭审的原告代理人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卓小勤介绍,法庭上,法官曾问被告,是否有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向法庭提交,人民医院代理人表示,病人的病历即可说明院方没有过错。卓小勤说,根据今年4月1日起实行的医患纠纷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原则,医院应该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后果是否有关系,提供相应的证据。

对医学会的一次考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9月1日实施后,医疗纠纷成为社会公众议论更多的话题,诉讼到法院要求依法解决的医疗法律案件日趋增多。医疗事故的鉴定结果,是事故处理最直接同时也是最重要的依据,科学公正的医疗事故鉴定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关键,鉴定结论是判定是否为医疗事故及事故等级的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有关人士指出,本案主要涉及两个学科:血液科、呼吸科。因为徐进的脐血干细胞移植术是成功的,如果以血液科作为主要学科,鉴定结论可能对徐东川夫妇不利。造成徐进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肺部感染,如果以呼吸科为主要学科,鉴定结论可能有利于原告。站在各自不同角度,血液科、呼吸科专家将有不同的说法,鉴定结论也将会大相径庭。但是,当就血液科、呼吸科哪个学科作为主要学科发生争议时,如何裁决,条例没有做出规定。有关人士指出,本案的鉴定结论是对医学会的一次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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