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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批判”还是“文化盗窃”?

2002-09-13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王景轩特约记者 谢文英 文并摄 我有话说

被诉侵权的《秋风秋雨愁煞人》一书


近日,一本《秋风秋雨愁煞人——关于余秋雨》(以下简称《秋》)的书引出了一场文化官司,作家余秋雨以侵犯其著作刊载权和获得报酬权为由将中国文联出版社告上了法院,索赔20万元。9月11日,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判决中国文联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秋》一书,并在一家全国性非专业报刊上向余秋雨公开赔礼道歉,赔偿余秋雨经济损失8400元。

9月11日,在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原告律师与被告代理人均出示了相关证据,问题的焦点集中到“问答文章中被采访者是否享有著作权”和“具体赔偿数额”两个问题上。

余秋雨委托律师诉侵权

北京众天中瑞律师事务所的肖金彪、解士辉两位律师受余秋雨的委托全权代理此案。两位律师说,余秋雨的文章大多是有争议的,《秋》一书正是借批评余秋雨的文章而产生的。书中转载了余秋雨《书海茫茫》等7篇文章,《余秋雨:一声不吭也不好》等3篇问答和余秋雨与杨澜共同署名的《从真实到有序》。除此之外,中国文联出版社又从其他媒体上转载了几十位作者针对余秋雨这11篇文章的评论。在整个过程中,作为该书的转载对象之一,余秋雨从未收到过出版社的转载通知及稿酬,余秋雨认为出版社的这种行为是文化盗窃。两位律师指出,虽然余秋雨的文章在书中是作为附录被收入的,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地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合法的,但像这样整篇抄袭却是违法的。

在《秋》中,记者注意到被诉侵权的4篇问答文章里,仅有《从真实到有序》一文是杨澜和余秋雨共同署名,其余3篇都是单独署名,难道对于被采访者也享有访谈文章的著作权吗?两律师认为,本案中涉及的访谈都是以余秋雨的口述形式出现,再由其他作者和余秋雨共同进行整理后完成的,反映了余秋雨对某个特定事物含有智力创作的过程,最终以文字形式体现出来,所以余秋雨应该享有著作权。

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林子英在本案审理中担任审判长,据她说,对于《秋》中杨澜和余秋雨共同署名的采访文章《从真实到有序》,属于合作作品。当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受到侵犯时,任何一方都有权主张权利,即享有诉讼权,余秋雨作为该文章的作者之一,有权就自己创作的部分主张权利。其余《余秋雨:一声不吭也不好》、《余秋雨一次性情感很冒险》、《余秋雨回答》3篇都是单独署名,作者与余秋雨之间是否签订共同享有署名协议不好认定,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只有当事人向法院提供授权协议等相关证据,法院才能给予认定。

侵权是事实编辑吐苦水

中国文联出版社编辑邓壮是《秋》一书的责任编辑之一。对于这场官司,邓壮认为,在著作权方面,出版社确实构成了对余秋雨著作权的伤害,但是中国文联出版社并不是原告在起诉状中所说的“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巨额非法暴利”,而是进行日常的出版工作。邓壮说,《秋》是一本群体作者合集,出版社采取的是主编负责制,也就是与主编签订了出版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由主编负责该书的著作权问题,如果由于稿件引发著作权纠纷和名誉侵权,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主编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侵权事实,邓壮向记者讲述了整个过程:《秋》中共收录了90多位作者的署名文章,主编在选用文章时是通过刊载媒体了解文章作者联系方式的,而报社和杂志社一般都对作者实行保护,不对外人讲作者除署名以外的姓名,也不提供作者的联系方式。邓壮说,诉状中提到的作者之一何东就是因为没有用真名发表文章,所以主编当时没能从刊载媒体上找到他的联系方式,直到半年后才知道“何东”就是“解晓”,之后便与他取得了联系并寄出了稿费和样书。联系本案,邓壮说,主编因为不知道余秋雨的通讯地址,所以他通过上海《文汇报》的一位记者把稿费和样书转交给余秋雨,但是直到得知余秋雨要打这场官司,主编才又联系到那位记者,结果记者说根本没有收到寄来的稿费和样书,然而事隔两年多,邮寄凭证已经无法取证。

文联终于同意赔偿

既然最终侵权事实已经成立,邓壮表示,作为共同责任人,出版社愿依照国家相关法规赔偿。但是邓壮对原告起诉书中的要求表示质疑。邓壮说,原告起诉中称侵权文章共11篇,然而实际上只有7篇是余秋雨自己创作的,另外4篇访谈中只有一篇是共同署名,余秋雨对这篇文章只享有部分著作权,而其余3篇完全是采访记者单独署名,邓壮认为侵权文章只有7篇半。《秋》中构成侵权的字数约2万字,而且总共才印了3150册,所以对于原告提出的20万元赔偿数额,出版社不能接受。

余秋雨的两位律师谈及20万元的索赔数额时解释说,由于书中没有注明印数,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这依照著作权法规定可以判50万元以下赔偿,20万元是根据该书的影响力推算出来的。据此案审判长林子英讲,赔偿数额是根据原、被告双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的,同时,在判定赔偿数额上只能以出版社提供的印数为准,根据有关标准给予赔偿。

一审判决结束了,至于原、被告是否上诉,双方律师、代理人说需要与当事人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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