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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呼唤法律把公正还给农民

《谁把刘晓庆送进牢房》(选载十四)
2002-09-20 来源:生活时报 萧为 我有话说


你的公司更换了法人,你的香港公司被注销了,好像你就可以不还钱了,哪那么简单。董事长是你刘晓庆,你在国内的经营活动全是你一个人签名盖章,还跑了你的干系不成?

至此,读者们或许已经懂得,所谓外资独资企业不过是刘晓庆为逃避国家税收、骗取不义之财所设的骗局。

原告律师受4000多受骗农民的委托,经过了长期、认真的调查,不但对其受委托的案件掌握了大量的证据,拔起萝卜带出泥,也掌握了大量的刘晓庆犯罪的证据。据说该律师就此写了一本书,不知何时出版。

从有关该案的众多法律文书中,笔者有幸接触到了其中的一部分。笔者惊讶地看到,就是在刘晓庆注册成立公司伊始,她就在实施抽逃出资。

不管真假,你要成立公司总得有资金。按规定,注册资金应在注册登记后的6个月内缴足,刘晓庆便来了个虚晃一枪——1993年的6月3日汇入了30万美元,同年11月26日和12月7日又汇入25万美元。其实不过是让这些钱在银行里“旅行”一遭,因为紧接着在该年的12月31日分两次以预付广告款的名义又汇出了549900美元,这个时间距离验资机关的验资时间后还没到一个月。于是,刘晓庆就靠说出来鬼都不信的只剩下的100美元开始生产她的化妆品了。而且还是鬼也不信的竟然倾其公司所有的资金都拿去做“广告”了。但事实是,在刘晓庆化妆品有限公司几年经营活动中,账面上根本见不到正规广告公司的任何一张广告费用单据。何况,刘晓庆在北京成立化妆品公司是包括生产和销售的,可公司成立不到一个月,机器设备还没个影儿,所谓的化妆品更没生产出半点,却拿巨额资金去做广告,人们实在是想象不出她要广告什么。

本人也算熟悉了一些企业的运行规律与相关的法律法规:无论在当时还是现在,我国的民法、公司法、外资企业法都明文规定了企业成立的前提条件,那就是既然是企业,你必须具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而对外资企业尤其强调的是其投资的来源和数目,因为资本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如果你的公司自行把基础抽掉了,不但生产经营活动无从谈起,更重要的是无法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还叫什么企业?刘晓庆本来也不想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更重要的则本就不想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在法律上,她的做法就是“抽逃出资”,无论是现行的还是当时的法律规定,这都是一种犯罪行为。

说来说去,刘晓庆的目的无非是逃避民事责任,具体说就是想赖账不还。她不但抽逃了资金,其更换法人代表更是直接逃避责任的伎俩。

我们先看看她更换的那个法人——具有德国国籍的吉尔哈德是怎么回事。

在刘晓庆拖欠铜山县农民款项不还一案中,法院开始执行时,刘为了逃避执行,于1996年10月30日退出了以她的大名冠名的公司董事会,推出了一个莫明其妙的吉尔哈德任董事长,其人名义是高尚公司的副总经理。为了在表面上更合乎点情理,她竟然令人哭笑不得地将那个德国人在高尚公司任职的时间提前到该公司注册前的1992年。前边提到那个在香港的高尚公司不过三个人,此时又冒出个第四者,而且是在公司没注册前就是公司的副总经理了。有关办案人员的调查结果显示,这个吉尔哈德从“任职”以来,从来就没到过中国,更不用说参预公司的经营了。刘晓庆掏弄出这么个人的目的何在可谓昭然若揭。

作为原告和法院,立即对刘晓庆在本案中的所作所为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司法调查。在大量的事实面前,司法部门认为,刘晓庆变更法人代表的作为是无效的。

我们将刘晓庆这一变更法人的过程告知于天下。

1996年11月30日,北京刘晓庆化妆品有限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理事会,会上做出了几项决议,其中包括:一,原公司董事长刘晓庆小姐退出董事会,由吉尔哈德先生担任董事长;二,更换了一批董事;三,决定将公司名称更改为“北京远景化妆品有限公司”。

这一更改法人与公司名称的目的非常明确,那就是来个金蝉脱壳,让你债主不但找不到门(公司换了),也找不到人(法人也换了)。但是,法律可不是儿戏,可以让你随便玩的。以上这份决议显然是违法的。首先,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的任职与解职,决定权在于股东会,董事会无权做出此类决议。你的决议不过是一厢情愿,蒙蒙无知者、也顺带唬唬自己;其次是越权,根据其成立时董事会的产生方式来看,其董事会成员是由股东——香港高尚发展有限公司委派和聘任,董事会无权解聘与更换董事,更不用说更换董事长了;三是虚假,董事会决议应由董事会所有成员亲自签名,可这个决议的董事的签名除了刘晓庆是亲笔外,其余全由一个人代笔,其中的猫腻自不必言;第四,更换后的董事长吉尔哈德的任职不能成立。一是董事会决议越权、违法,二是身份不真实,这个吉尔哈德是何方人士?无人知晓,香港注册部门在香港高尚公司的注册资料中对此人也无任何记载。而且,弄出这么个来路不明、身份不清的人突然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法人代表,也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第57条规定的条件。

刘晓庆的所有伎俩都是为了逃避责任,但至此,读者已经明白她是否如此玩一套把戏之后,她欠人家的钱就可以一笔勾销了呢?毫无疑问,于情于理于法这都是她的一厢情愿。无论是主审法院还是极负责任的原告律师都以有理、有据、依法的态度在艰难地工作着,尽管艰难,但结果总会是在公正的前提下才能称为结果,否则只能是一时的阴谋的得逞。

下边是贺中荣律师一份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摘要:

如果说这一决议是真实的话,那么1996年10月30日刘晓庆就已离任,不再担任北京刘晓庆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了。1996年11月8日刘晓庆为什么还要以法人代表的身份,去委托曹伟先生代表本人(刘晓庆)处理这两案的执行事宜?这里的本人应该是指自然人身份的刘晓庆呢?还是指化妆品公司的董事长刘晓庆呢?如果刘晓庆1996年10月30日离任能够成立,那么这个本人就是刘晓庆个人,说明刘晓庆早在1996年11月18日就已将两案的给付责任承揽到了其个人名下。刘晓庆更应该负责任了。

综上所述,在两案事实的发生过程中以及两案判决长达七年的执行中,尽管刘晓庆设置了诸多骗局,但其本人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和偿付责任自始至终是无法改变、无法推脱的。依法裁定刘晓庆个人为两案的被执行主体是天经地义的,合理合法的。同时,依据现有事实证据,和我国法律制定完善过程及溯及力看,刘晓庆的行为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建议依法追究其诈骗罪,抽逃出资罪,妨碍公务罪,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未经清算、擅自处分企业资产罪等刑事责任。

我们再看看这位律师在接触该案后,是如何发出感叹的:

作为两案执行程序的特别代理人,我在做了部分调查取证工作的基础上,又查阅了两案的全部卷宗。通过对案件事实和执行工作的深入了解,我的心情特别沉重,感慨颇多。一方面,对刘晓庆这样的“名人”,不顾做人的起码道德,利用其名人的优势和群众对其盲目崇拜的心理,坑害农民、蒙骗群众的丑亚行径表示极大的愤慨!特别是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刘晓庆又多次利用其名人的优势,采取欺骗的手段,公然对抗人民法院的执法工作,妨碍对案件的执行,甚至不惜采取犯罪的手段,擅自处分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其犯罪气焰嚣张到无以复加的地步,造成两案长达七年之久不能执结,使铜山县人民法院的工作陷入了被动,给铜山县的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安定的隐患,也给法律蒙上了一层不该有的羞辱。另一方面,对前八段村4000多善良的农民无端遭受了别人的不法侵害又长期讨不回公道的悲惨境遇深表同情……

铜山县法院的法官们可谓尽了也仍然在尽着的法律赋予的职责,他们不知跑了多少次北京。当他们发现刘晓庆竟然更换了法人代表后,知道这将为执行凭空又增加了难度,但法律不是刘晓庆可以任意玩弄的。为了便于了解和处理有关执行中的问题,他们经与朝阳区人民法院协商,在1997年3月25日将该案委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朝阳区法院也为此经过了一番工作,于是铜山县法院在1998年2月23日得到了朝阳区法院的告知:刘晓庆公司暂无履行能力,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建议中止该案的执行。

这只能说明两个问题:“刘晓庆暂无履行能力”,那就是说这个自称亿万富姐的大款穷得还不起债了;其次是她有履行能力,不过是想赖账不还罢了。铜山法院给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函中说明了他们的意见:一,被执行单位私自运用查封物及返还款,其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应追究;二,应变卖、拍卖被执行单位的财产,继续履行法定义务。在没有得到朝阳区法院的答复后,铜山法院执行人员再赴北京,朝阳区法院表示,铜山法院可自行调查并执行,必要时朝阳区法院可派警力协助。铜山法院执行人员随即展开了艰苦的调查工作,刘晓庆在本案中的所作所为的真实面目终于渐浮水面。

该院发现,他们在1996年10月7日依法查封的刘晓庆公司在北京市亚运村安慧北里秀园小区7号楼6单元一楼仓库的干燥机、冰箱及系列化妆品及账面存货等价值400余万元的货物去向不明了;刘晓庆公司成立时租赁北京市朝阳区通达工商企业服务公司坐落在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方家村的房屋、场地进行经营,后又租赁北京刘晓庆实业发展公司坐落在北京市亚运村安慧北里秀园小区7号楼6单元部分房屋进行经营,后该公司搬出,新址查无下落。

于是,铜山县法院不得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以追究刘晓庆的刑事责任。

当我即将结束本章的写作时,不禁想到:刘晓庆你真的缺钱吗?即使你缺钱也不应该去骗农民的钱呀。中国的农民尤其是苏北农民的身上有多少肉可以给你剜呢?当你面对着法律时,你没有一丝的心跳?当你终将告别这个世界时,你不会有半点的愧疚?

大约在本年初,我惊悉一个令那些无辜农民目瞪口呆的传说:刘晓庆几番败诉后,面对法律与正义(惟独没有面对自己的良心)的最后一时,她也做出了一个惊人之举,也为最后的挣扎——不知通过何种渠道,将铜山县法院告到了最高法院,理由是当年(八年前)法院判决生效后,刘晓庆拒不履行法律责任,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查封了其在北京的设备和货物,使其货物变质而损失数百万元。这是典型的以攻为守之策,但实在有些无赖之极。

这无疑是原告和法院历经八年而未能使庄严的法律有个结果时,原告和法院仍在锲而不舍地追讨欠款、刘晓庆再无计可施时的最后反扑,也是恶人告状的典型一例,因为读者还记得法院在查封刘氏的财产时曾向被告宣布:“设备允许使用,但不得藏匿、不得转移、不得变卖、不得毁损;货物允许销售,但销售后要保留价款,以用以履行偿还义务。”但结果是被告擅自动用了查封物,也正因此,才使这起官司拖到今日,并更换了法人代表,以逃避法律责任……

也是据说,江苏高法已接到通知,要审查铜山县法院。与那些善良无辜的农民一样,我们期盼本案最终会有个不受法律之外因素的干扰、从而有个公正的结论,因为人们期盼着正义的结果。也但愿以上消息只是“据说”而非事实。

我知道我为那些几代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朋友们做不了什么,但我能够告诉他们的是:你们的汗水不会白流,法律一定会将公道还给你们!(未完待续)

由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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