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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开战多“不宣而战”

2002-10-18 来源:生活时报 唐若水 我有话说

据美联社报道,翻阅美国战争史,就会惊讶地发现:其中只有5次战争是由国会“正式宣战”的,而其余的战争竟然都是总统指挥下的“不宣而战”!

由国会“正式宣战”的包括:1812年的美英战争,1846年的对墨西哥之战,1898年的对西班牙之战,1917年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及1941年的对日战争。

让我们回到美国历史上迄今为止的最后一次“正式宣战”——1941年的对日战争,看看究竟是谁控制宣战权的吧——

“1941年12月7日将以耻辱载入史册——美国在这一天遭到了日本国海空军的肆意袭击。由此我要求国会正式对日宣战!”这是美国第32任总统罗斯福在日本海军偷袭珍珠港第二天向国会提请的向日宣战的要求。国会参院当日以82票:0票、众院以388票:1票通过了罗斯福总统的请求,正式对日宣战。实际上珍珠港事件也成了迫使美国参加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导火索。

从美国对日本宣战中可看出,宣战权掌握在国会手里。这就是说,美国总统在派兵参战之前,须先经国会批准。这也证实了美国宪法的相关规定:总统虽是陆海空三军总司令,但宣战权还是由国会控制。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杜尔夫对国会与总统在此问题上的权力分配做了如下解释:美国宪法把进行战争的权力分交给了国会和总统——国会控制宣战、建立军队以及向军队拨款等权力,而总统则是军队的统帅,有权击退入侵者和召集民兵。通俗些说,如要进行核战或作长期规划,国会说了算;而如要作出紧急反应或贯彻军事行动,则是总统说了算。杜尔夫还认为,美国的开国先父在制定宪法时之所以把宣战权移交给了国会,是因为担心政府机构或政府首脑会较轻易地把国家引向战争,而由人民选出的代表组成的国会则可能不会太冒失。

然而,在美国历史上发生的上百次战争,除了仅有的5次外都是由总统对敌对国家的不宣而战。其实在1941年之后,美国再也没有发生过国会“正式宣战”的情况,相反所有的战争和冲突,都是总统指挥下的“不宣而战”。美国国会图书馆资深专家费舌尔指出,这种情况是美国总统的权力日益扩大所造成的。诚然,最初宣战权由国会支配是无疑的,因为美国的宪法制定者拒绝采用英国等国实行的君主政体,而努力建立自己的共和政体,这样国民作为权力中心的情况一直延续至二次大战。但自二战以来,总统权力越来越大,部分原因是总统们说他们可得到联合国或北约的授权,故在过去的50-60年中,美国总统一直利用这些国际组织来限制国会的权力。此外,美国国会不愿为战争后果承担责任,也是总统权力扩大的原因之一。如总统想派兵,但国会却并不正式宣战,而战争的结局如是美军伤亡人数较大,军事行动又未达到预期的战略目标,那么国会就可以说:这是总统的失败,而不是国会的失败。另一方面,在士兵在外作战的情况下,国会因为害怕国民对他们是否爱国提出质疑,而通常不是投票支持或反对宣战,而往往采取与总统协商等其他办法。与此同时,在大多数情况下,总统也清楚,在发动大规模的全面战争之前,有必要与国会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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