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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读者图书馆权利将受惩处

《北京市图书馆条例》11月1日正式实施
2002-10-25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廖爱玲 我有话说

《北京市图书馆条例》已于7月18日在北京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即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条例规定,北京市各图书馆将构筑“以人为本”的服务体系,读者的图书馆权利将得到保护,同时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得以明确。

资源共享——非公共图书馆向社会开放

据了解,北京市整个图书馆行业主要分为公共图书馆、学校图书馆和科研图书馆三大系统,目前各类图书馆7309个,但公共图书馆却只有340个,根本满足不了广大群众的需求。各图书馆主要根据隶属关系垂直管理,馆与馆之间缺乏沟通、交流,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丰富的图书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造成资源极大的浪费,读者也无法阅读到自己想看的图书。因此,条例鼓励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以及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图书馆(室)向社会开放。同时成立专家委员会,促进图书馆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

全方位的信息网络供读者查询

根据条例规定,北京市的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将以首都图书馆为依托,逐步构建现代化的图书文献信息资源收集、加工整序体系和服务体系,并建立文献信息资源目录数据库,实现计算机联网和目录的联合检索,这样读者就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查询到北京各图书馆的资料信息。

图书馆向社区延伸

现在图书馆在人们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因此条例把图书馆的布点、配套向社区和村延伸,鼓励在社区和村兴办图书馆,读者可以就近阅读。

读者权益有了保障

不少读者抱怨现在的图书馆服务不规范,对读者权益不够重视,剥夺读者利用图书馆权利的现象比较普遍。为此,条例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每天向读者开放,其中市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的时间不少于70小时,区、县不少于63小时,少年儿童图书馆每周开放不少于43小时,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每天开放不少于8小时。除国家规定禁止公开传播的文献信息资料外,图书馆不得另立标准,任意封存馆藏文献信息资料。对于善本、珍本和不宜外借的资料,可以限制使用。

读者在图书馆里享有4种权利:免费进行书目检索;免费借阅图书、报刊;免费获得工作人员提供的关于利用馆藏和网络文献信息资源的指导;免费参加各种读书活动。如果图书馆出现未按规定向读者开放或任意限定借阅范围,擅自向读者收取费用等损害读者权益的行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当然读者除了享有权益外,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读者若遗失、损坏或者侵占公共图书馆文献资料,不能归还原版式样的,要按照重置价格予以赔偿,无法重置的,按照文献信息资料的价值予以赔偿,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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