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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身妈妈”仍可结婚

吉林再释独身女子生育权
2002-11-22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吉林省计生委政策法规处处长姜国民日前明确表示,不能因为给予了独身女性生育权,就剥夺其结婚权。

吉林省有关“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出台,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争议。该条例的首倡者,吉林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规处处长张满良表示“有话要说”。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张满良说,此事已在全国引起很大反响。有支持的,有反对的,有质疑的。但人们提出的那些问题其实都可以解决。第一,知情权及抚养、赡养问题。孩子到底有无知情权?对此,国家卫生部早有规定,施行试管婴儿、人工授精术的,不能给予孩子知情权。男性捐献精子时,就要与相关方面签订协议,作为“生理父亲”,其既无抚养孩子的义务,也无要求孩子赡养的权利。现行法律所承认的“父亲”,只有生父、养父、继父,也没有“生理父亲”。第二,“二奶”借机生子问题。“二奶”会不会在借助医学辅助技术手段时玩猫儿腻,指定要求接受其情人“捐献”的精子?对此,国家卫生部也有严格规定,必须采取“双盲”措施,即捐精者不知精子将被何人所用,受孕者也不能知道所用精子来自何人,泄露便属违法。“二奶”也钻不了法律空子。

“惟一值得考虑的是,孩子对父爱的要求与独身妈妈的生育权发生了冲突。孩子要求父爱合情合理,但这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权利,而生育权是人的自然权利、基本权利,法定权利。如果禁止母亲生育,她的生育权就完全被剥夺了。况且,目前也存在单亲家庭。因此,不能籍此而否认这项条款。”张满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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