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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今年职场纠纷

2002-12-24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曹茜 整理点评 我有话说

最令造假者心惊的诉讼

查出假文凭送你上法庭

余某于2000年到广东中山市东凤镇环宇实业公应聘质检部ISO经理,并提供了武汉大学机械制造专业的毕业文凭。然而在其后的工作中,公司发现在一些基本的ISO条文的理解上,双方沟通起来有问题。公司对余的文凭开始质疑。

2001年,余因无故旷工被公司辞退。余不满,向中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庭裁决公司向余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共计9300元。

公司不服,决定将余文凭的真假查个水落石出,最后几经周折,武汉大学出具了余所提供的毕业文凭为假文凭的证明。公司向法院起诉余某,要求判令被告余某赔偿因其伪造文凭而多领的工资共计1.2万元。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此属一个新的独立诉讼请求,有违程序,不做处理。但公司负责人表示,官司一审虽然因为程序问题输了,但是公司对此并不放弃,不管花多少人力物力,都要把这个官司打下去,使假学士得到严惩。羊城晚报报道

点评:持假文凭在人才市场找工作的现象已不鲜见,多数招聘单位一旦查出假学士、假硕士后,采取的办法往往都是辞退对方了事,但环宇公司已首开先例,欲通过法律途径严惩假文凭现象,持假文凭招摇撞骗者小心,使用假文凭者将坐被告席!

最应引以为戒的官司

跳槽赔了1万元

在思特奇信息公司工作时,软件工程师冯先生负责电信计费及管理软件系统的开发。1999年8月2日双方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约定冯先生在离开思特奇公司一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

2001年9月,冯先生辞职。2002年初,思特奇公司得知他已经到竞争对手亚信公司工作,于是要求他赔偿1万元违约金,并继续履行《保密协议》。劳动仲裁判定冯先生败诉后,冯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自己正常的跳槽行为并不涉嫌“泄密”。但北京海淀法院认可了《保密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冯先生违约,需赔偿1万元。 北京晚报报道

点评:跳槽前先清理一下抽屉。你与企业都有哪些约定,人是活的,但约定是死的,白纸黑字抹不去。就像不少软件开发企业都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年底是跳槽的“旺季”,跳槽者记性不好是要付出代价的。

女员工最关心的仲裁

休产假被炒获赔5万元

黄某1996年进入深圳市表业公司工作,与公司签有劳动合同。2001年休产假。产假期满后,公司以没有生产任务为由将其辞退。

无奈之下,她申诉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该委员会裁定公司支付给她产假期间和哺乳期工资,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639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029.50元及分娩期间医疗费用等,共计5万多元。

原告公司提出,黄在其休产假期间,公司停产。为安置员工,公司提出两个解决方案,一是终止劳动合同,公司给予补偿。二是安排员工至另一公司工作。但黄都没有选择,为此公司不服仲裁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女工在工作期间受孕、生育,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孕产期权利,产假结束后,该公司以没有生产任务、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将黄辞退,显属违法。该院判决女工胜诉。

深圳商报报道

点评:企业违反劳动法,就要付出代价。

新职场人最该看的仲裁

无故违反合同要赔款

刚毕业的沈某与福建一家电脑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可仅3个月沈某就不辞而别。该公司在多次通知他来办理手续无果之下,只得上告福州市劳动仲裁委称,沈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

仲裁委作出裁决,沈某应依法一次性支付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333元,同时还承担300元的仲裁费。 海峡都市报报道

点评:劳动合同不是儿戏。既然用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必须依法按合同办事。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擅自解除合同的,只有向对方付违约金。不把合同当回事儿,合同就要拿你“说事儿”。

最让人追悔的纠纷

痛失77万元加班费

每天工作长达12小时,每年连一天都不能休息,10名川籍民工从事粉尘作业近3年却未获相应回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又因超过诉讼时效,痛失约77万元的加班费。

2001年苏立昂公司承包深圳市能源集团下属的妈湾发电厂的石子煤排放外运工程,与员工签订协议,要求他们从事石子煤排放工作,约定月工资600元,加班工资每小时3元,还约定由他们自行办理劳动保险和医疗保险,扣除原告2500元工资作为安全押金,自行负责安全。

2001年10月,由于没有提前通知,苏立昂公司就无故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为此罗祖国等10人申诉到福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仲裁认为,罗祖国等对部分加班工资的诉请,已经超出诉讼时效,故苏立昂公司只需支付罗祖国等2个月的加班工资。根据该裁决,罗祖国等10人只能分别得到1486元至2236元的补偿金,其中获得补偿的加班费只有411元至1161元,与诉请的加班费10人共78.6万余元相去甚远,有77万元加班费因为诉讼时效成了泡影。 新快报报道

点评:维权别过了时效。近年劳动争议案呈逐年上升趋势,但申请仲裁的案件中有很多是过了仲裁时效的无效申请。据了解,其原因主要是劳动者不懂法,想饭碗和权益兼得,在职时不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记住《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规定,是从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超过时效仲裁委可以不受理。

最新鲜的纠纷

办公环境污染赔上1.5万

广州某科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左杨琴,认为就职公司办公室的甲醛严重超标导致其患上严重的呼吸道感染并发心包积液,诉至仲裁委,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被诉公司支付申诉人医疗费及额外经济补偿金共1.5万多元。关于被诉人公司的办公室环境污染是否是造成申诉人生病的原因,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处理的范围,不予处理。为此左杨琴表示,自己的身体变差是由于办公室的装修污染所造成,而这个问题并未得到根本的解决。 南方都市报报道

点评:虽然此事悬而未决,但它提醒老板经理们,办公环境的装修也不能对付,员工的健康意识和法律意识一点都不能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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