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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甭想从面积上占便宜

2003-01-17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吴海花 我有话说

面积缩水、公摊面积不明确、阳台面积不确定等面积纠纷在近几年是许多购房者最烦心的事。对此,北京市国土房管局针对这些问题对商品房销售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对商品房销售中存在面积缩水等问题出台新规定,从买房前、签订购房合同、交房三个环节防止开发商在面积上做手脚,开发商以后卖房,甭想从面积上占便宜。

公摊面积要明明白白

据北京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市场处一处处长陈同顺介绍,自2月1日起,新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尚未开始销售的商品房现房项目都将正式实施新规定。此次出台的销售新规定与以往的规定相比,最大的不同是,开发商应将共有建筑面积分摊部位和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向买房人公示。同时规定,开发商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时候,应提交共有建筑分摊部位,说明共有建筑分摊部位的各项用途、所在位置(楼层、房号)、被哪些楼层分摊。

针对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意增大公用分摊面积的问题,陈处长说,今后,会所、储蓄所、娱乐活动室等经营性用房,以及居委会、派出所使用的房屋,不能作为公用建筑进行分摊。每幢商品房所分摊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可占该幢商品房建筑面积的4‰左右。

掀开面积测绘的“神秘面纱”

北京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权属处程处长告诉记者,修改后的销售新规定明确规定,在交房环节中,开发商应向每个买房人提供《商品房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同时开发商可以应买房人的要求对共有建筑分摊部分进行核查。这将彻底掀开面积测绘的“神秘面纱”。同时,还规定,商品房面积测绘单位应建立商品房测绘面积查询制度,买房人对商品房测绘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到测绘单位查询所购商品房面积测绘情况。

程处长说,分摊的面积则应严格按照预售前的规划设计分摊,开始预售后不得擅自变更分摊部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提交分摊部位备案,销售时合同中的分摊面积要与备案中一致,销售后实测面积也应与备案面积相符。

据悉,从2月1日起,新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该栋楼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六。2月1日前尚未开始销售的商品房现房项目以及没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列明公用建筑分摊部位,至项目申办产权登记时才提交分摊部位的楼盘,都按照新规定执行。

双重约定减少面积误差

根据目前北京楼市商品房的交易情况,几乎99%的房地产项目是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在以往的规定中,按建筑面积计价的,买卖双方可约定一个误差,一些买房人在入住的时候往往会发现,最后的实测面积虽然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但却是套内面积变小,公摊面积变大了。此次出台的新规定要求买卖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在约定建筑面积误差的同时,还约定套内建筑面积误差。入住时,两个面积误差的绝对值都在约定范围内的,买卖双方根据建筑面积据实结算房价款;两个面积误差比中有一项超出约定范围内的,买房人有权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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