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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住房消费何时让百姓放心

2003-03-14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吴海花 我有话说

3·15对于有过购房经历的人来说,这一天也许会很沉重:面积缩水,合同欺骗,墙体裂缝,管道渗漏等一大堆令人头痛的问题缠着你。因商品房市场所存在的诸多问题,有些购房者花了一辈子的积蓄,没有买来安居,却买来了“无尽的辛酸和烦恼”。要退退不了,要换没希望,要修不顺畅。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数字显示,2002年房屋投诉为17172件,比去年上升了61.99%。

3月8日下午,本报记者来到位于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的中国消费者协会,独家采访了中消协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前虎。王主任说,今年房屋投诉热点集中在房屋质量、广告夸大、虚假房屋面积任意“缩水”、“涨水”。

张鸿鸾的窝心事

采访中,王主任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来自济南的投诉材料:

投诉方:张鸿鸾女35岁,现住济南市经十路226楼

被诉方:济南市槐荫区第四房管所

2002年10月15日,张鸿鸾向山东某消协投诉中心投诉,称她1997年9月购买了济南市槐荫区第四房管所(下称四所)销售的商品房一套(现房),根据商品销售合同张某与四所签订了购销合同书,每平方米1750元,面积112.79平方米,总价197382.50元,在1997年房款已经全部付清。由于四所内部原因,她的房产证到2001年12月28日才领到,房产证上实际面积是107.81平方米(济南市房管局测量),比她所交付房款面积少了4.98平方米。按照合同约定,房价是依照核实的建筑面积为准,多退少补,应当退还她4.98平方米的房款。

张某拿到房产证后,因少了面积,故要求四所退款,可四所迟迟不答应,在与四所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无奈向山东省协消投诉,要求四所按照2001年6月1日建设部88号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二项“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3%以内(含3%)部分房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的规定,退还绝对值3%内的房款5660元(1750元×3.23=6125元),两项合计退款11785元。另外,购房时发现座便器、面盆已坏,四所让垫上钱买盆安装好,然后四所报销,但四所至今未报。要求四所还买面盆款844元;楼下地下室花6000元买了两间,其产权归谁问题也未明确答复。

山东省消协接诉后,与四所进行了联系,四所承认有此事,但不同意退款,打算给张某改一下房产证。在组织调解中,张某说改房产证无实际意义,又不符合合同约定,坚决要求退款,此案调解已有三个月时间,至今未得到解决。

据王主任分析,这既是一起服务质量纠纷案,又是一起商品质量纠纷案。纠纷的引起责任完全在被投诉方。首先从服务质量纠纷来说,四所销售的房子,按合同约定,实际面积使张某的房子少了4.98平方米,按照山东省实施《消法》办法第十条“销售商品数量不足属欺诈行为”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欺诈行为,应当为张某退少了面积的房款。而张某根据建设部《关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消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的规定,向四所要求退还房款和因减少面积造成的经济以及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于法有理,应予以支持。而四所拒绝退还张某多交的房款和赔偿的要求,以更改房产证的办法解决纠纷,无法可依,消协不予支持。

其次,从商品质量纠纷来看,购房时四所给张某提供商品房,本应质量合格,但座便器、面盆已坏,是属商品质量有问题,约定先让张某垫钱买盆安好,费用由四所负担,然而四所至今未能兑现,张某要求退还先垫付的买盆钱844元,合情合理合法,四所应当退还。另外,四所在销售房屋时,又将6000元的两间地下室卖给了张某,产权归属问题没有合同,张某要求解决,也在情理之中。

百姓投诉热点多多

王主任告诉记者,像张某这种投诉案例还很多,商品房的投诉中,质量问题一直居高不下,主要表现为地基下沉、墙体裂缝、漏水、渗水、偷工减料、管道渗漏、材质差、防震性能不达标等;广告夸大、虚假,误导消费者,主要表现在语言表述和图标上缩短物业项目与市中心的实际距离等;合同违约,承诺不兑现,如:延期交房,按合同约定可以退房,实际上却难以兑现;擅自改变设计,有门的没门了,草坪、花坛变成办公房、商用房,游泳池变成停车场等;面积任意“缩水”、“涨水”,多算公摊面积、减少实建面积、重复计算甚至编造虚假面积,以此骗取消费者的钱财;产权证难办理,因开发商不具备开发和售房资格,或是以职工住房、集资建房、旧村改造、旧城改造名义建设的房屋“改头换面”,偷偷或是明目张胆地以商品房名义销售。或是因为违法、违规开发经营,拿不到政府批准的手续、证件,为掩人耳目,就以各种借口拒绝或拖延办理产权证,致使消费者虽可使用房屋,却无法转让。由于开发商不愿承担办理产权证须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罚款,致使消费者随时面临房屋被没收、拆除的风险。

百姓维权其路漫漫

据介绍,造成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监管部门执法不严,监理、检测透明度低,相关法规、制度对购房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不够。以房屋面积缩水为例,有专家分析认为:首先销售面积是开发商按图纸计算报房管局审批确定,审核如果是走形式,就会给开发商以可乘之机;其次,履行政府职能的房产登记、审核、发证部门和房屋面积测量机构“同出一门”,很难做到公平、严格、客观、公正。消费者普遍反映,由于开发商背景复杂,遇到问题不是从公平处理的角度出发,而是寻求各种社会关系设置障碍,采取拖延、推诿,甚至恐吓的办法,致使矛盾步步激化;到法院起诉不仅费神伤财,有时消费者明明掌握有利证据,但在法庭采信和法律适用上却常常处于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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