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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性骚扰立法,女人赞成男人反对

本报微型调查显示:
2003-06-17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王景轩 我有话说

名词

性骚扰

据《英汉妇女与法律词汇释义》解释,当一个男人对女性提出不受欢迎的性需要,或想获取性方面的好处,或对其做出不受欢迎的“性”行径,并预期对方会感到冒犯、侮辱或惊吓的话,他就已经构成了对女性的性骚扰。它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包括语言、身体接触以及暴露性器官等,是性伤害的一种形式和性暴力延续的一部分。性骚扰在生理、心理和感情上都会给对方造成极大的伤害。

调查结果

在被调查的16人中,女性10人,男性6人,女性中同情雷蔓遭遇并赞成给性骚扰立法保护的达到100%;

而在被调查的6名男性中,仅有2人赞成立法,占男性的33.3%,4人明确表示不赞成,占男性的66.7%。

接受调查的女性中,54%的人听到过黄色笑话,29%的人遇到过有暴露癖的人,27%的人曾经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他人身体接触,8%的人曾经被别人偷窥,2%的人遇到过电话性骚扰。

链接

你遇到过性骚扰吗

某网站做过调查,在点击“经常遇到、有时遇到、从来没有”的网民(共【3128】人次参加调查)中:

经常遇到:455(14.5%)
有时遇到:1454(46.5%)
从来没有:1219(39.0%)

办公室性骚扰因为被骚扰者往往是处于利益的弱势群体,所受到的伤害更为严重,因此更为人们所关注。

调查样本

调查1你如何看“雷蔓”

1、魏女士50多岁办公室干部

我比较同情雷蔓的遭遇,在咱们国家来说,就从来没有过规范的法律制度,从女性角度来讲,女性自身保护的意识多,但受传统的影响,自己受了委屈也不敢说,怕别人说自己不安分,勾引男性。

2、小仁29岁办公室职员

我觉得她其实是可以避免的,她完全可以通过对方言谈举止所发出的信号有所警觉。如果采取模棱两可的举动,就可能给对方造成错觉,“同意”或“默许”,从而引发性骚扰。

3、小石24岁大学生(男)

在北京就业的女性即使在工作中遇到性骚扰,一般情况下也是“打碎了牙往自己肚子里咽”。所以雷蔓的做法我个人是支持的,

4、雷明32岁职员(男)

雷蔓的情况不好说,有些女性为了出名,故意纠缠一些所谓的“大人物”,不顾脸面,而且现在街上到处都能见到“不安分”的女性,他们眼里只有钱,我认为在法院判决之前,雷蔓是不是清白的不好说。

调查2该不该给性骚扰立法

1、小张35岁职员

记得前不久李幼斌和娟子演了一部电视剧《女人不再沉默》,其中所反映的就是这种题材,主人公女记者曾多次遭到报社总编的性骚扰,单位的会计也被总编性骚扰,最后女记者也是通过走法律的路,使性骚扰的问题浮出水面,她辞了职,同时也将总编绳之以法。

我认为,雷蔓可能是受了电视剧的启发,才勇于走到台前的。但是,对一个女人来说,打官司太难了,而且很麻烦,证据也不好收集,现在法庭上讲的就是证据,而证据都让女性来承担,似乎有点不合理,应有法律上的支持。

2、小张24岁公司职员

最好出台一部相关的法规,真正将性骚扰者绳之以法。

3、陈女士43岁职员

应该有相应的立法出来保护女性,没有法律不成方圆,受伤害没人管,容易使性骚扰者逍遥法外,有增无减。

4、小石24岁大学生(男)

质证难,不好举证,立法又管什么用呢?

5、雷明32岁职员(男)

我认为立法往往会诱使女性更能借机牟利。

6、王先生51岁机关(男)

我认为,从诉讼的角度讲,“性骚扰”案的确很难取到确凿的证据。一方面,“性骚扰”本身是一种主观敏感的问题,另一方面,办公室里只有两人在场,是否“性骚扰”无人能说清。即使性骚扰受害者能偷偷录音录像,但是这种证据的获取也会因为取证程序不合法而无法被法院认定。

调查3如何避免性骚扰遇到了该怎么办

1、孙先生40岁公务员

由于此类行为很难界定和取证,往往较难借助司法手段解决。从维护职场人切身利益上讲,防止性骚扰要未雨绸缪。比如在求职时就在双方签订协议时加入相应防止性骚扰的条款,但目前执行起来可能难度很大。

2、孙女士32岁律师

我认为,性骚扰在法律上一般表现为人格尊严被侵害,身体权受损害。虽然目前在法律上还找不到适合性骚扰的规定,但作为民事侵权的一部分,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专家周孝正教授:

当一个人认为自己的生命尊严受到了侵害,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讨回公道,他人应给她信心和勇气,而不是给她生存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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