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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到底谁说了算

2003-06-17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孙展 我有话说


日前,北京市一起不公开审理的名誉侵权案吸引了全国上下的眼光,吊起全国各媒体的胃口。有媒体将这起案件称为“京城首起性骚扰案”。

案件:双方借媒体交火

6月3日,北京首例“性骚扰案”经过两次延期,终于开庭审理。据本报记者了解,应被告人要求,本案不公开审理。但是在法庭外,雷蔓接受了记者采访,被告代理律师则称雷蔓提交的材料几乎99%是不真实的。

6月5日,被告焦某的代理律师向海淀法院提请诉讼,以名誉权遭受侵害为由要求法院判决雷蔓赔偿人民币5000元,并正式立案。律师赵永煊称已经收集了不少证据,都是通过中央电视台等电视媒体雷蔓接受采访时的说法。

6月6日中午,雷蔓在自己的家里约见记者,把自己的“秘密武器”全部亮在了记者面前,50多份证据摆满一屋子,包括文字材料和电话录音材料;焦某也同日在北京某媒体上刊登了《我的独白》,作为反击。

事情发展至此,其实每一个了解此事的人都在等待法院的判决,而原告被告的所作所为也让人们反思,这就是未来民事案件的摹本吗,是不是我们都应该这样来借媒体申冤呢?

读者:上法庭要不要带上记者

家住在朝阳区的张女士说,我看了报道,一方面佩服这个女士的勇气,一方面也觉得她这样做有炒作之嫌,她这样做置对方的妻子儿女于何地,让他们怎么生活呢?也有人说,性骚扰现在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认定,即使罪名成立,也不是死罪,可是雷蔓这样做,不给被告任何机会改正。还有的读者说,去年“陕西枪下留人”的案件经过媒体报道很轰动。现在这个案子没有审理,双方都找记者、找媒体,难道说“记者比法官有用”吗?是不是我们上法庭前,除了律师还应该带记者呢?

法官:未审结前要不要报道

“雷蔓这样做,对自己非常不利”,一位关注此案的姓金的法官对记者说。“尽管雷蔓公开自己的证据这种行为不违法,但是任何证据在没有经过法院质证前,都无法得到确认。她这样很容易侵害到对方的权益,所以对方也对她提起了反诉。”这个法官同时也指出,类似“性骚扰”的案件即使在美国也很难打,最主要的就是证据的认定。

另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在国外一些法律规定,在案件没有审结之前,不允许报道。英国曾有判例,1994年有一起姐妹谋杀案已被判了终身监禁,而上诉法院却认为,由于在审判过程中新闻媒体进行了夸大其词的宣传,姐妹俩被剥夺了接受公正审判的机会,判决罪名不能成立。

一位姓李的法官表示,在我国,一些案件比较引人注目,法官在判决时会感到一些压力。因为老百姓会想,他不是坏人吗?法官为什么这么判呢?所以,作为法官特别希望,媒体要公正、客观地叙述,特别是不要让当事人的陈述给老百姓以这就是事实的印象。目前有些媒体在报道时已经使用“被骚扰人雷蔓”这样的词句,很容易给人错误的印象。

警方:媒体过度报道阻碍破案

在公安局预审处工作的张某说,其实预审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不欢迎媒体的。虽然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以后,其案件情节在媒体上披露,有利于民警查找其他受害人,但是同样因为媒体的曝光,很可能给其他受害人先入为主的印象,他们的证词可能受到媒体报道的引导,而不是自己真实的回忆,这样预审员就得不到真实的证词。

海淀区的章刑警告诉记者,往往因为媒体不谨慎的报道,使知情人的身份暴露而打草惊蛇,使犯罪嫌疑人有了心理准备,影响了案件的侦破速度。更有媒体追求引人瞩目效果,曝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照片、侦破手段等,给公安侦查工作带来困难。

媒体人:小失误大内疚

电视台多年摄制法制节目的记者张旭说,他们曾经报道一个家庭暴力的案件,妻子杀害了丈夫,因为用词不谨慎,使被害人的家属非常不满。蒋艳萍案曾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在法庭正式判决之前半年,新闻媒体就已经把蒋艳萍定性为“巨贪”,但检察院后来指控蒋艳萍贪污额是73万元,根本够不上“巨贪”。湖北天门原市委书记张二江案在审判时,媒体也使用了大量的文学语言。

去年,香港“谢霆锋顶包案”审结以后,法律界、教育界及警务人员均批评法院判刑过轻,纷纷感叹“公理何存”。公众为什么一致认为240小时社会服务的判罚过轻呢?因为判罚之前,媒体已经大量引用律师的分析,认为谢霆锋最重可判到3年以上徒刑,这就对于公众产生了一种影响。其实,任何人在法院判决有罪前都视为无罪,这是体现法制精神的“无罪推定”原则,也是国际通行的法制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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