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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买房陷阱

没入住先交暖气费,迟迟拿不到产权证——
2003-06-27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吴海花 本报实习生 王涛 我有话说

王大伯没入住先交暖气费

现年七十多岁的王大伯向记者讲述了两年前在北京通州区某小区买房的心酸经历:没入住先交暖气费,开发商设陷阱让他吃了亏。

一般买房首先要考虑价钱,同时还要看环境状况好坏,老人也不例外,挑来选去还是觉得现在所住小区适合自己。根据其他人的买房经验,老人要求该小区的开发商出具五证,发现自己所选的板楼证件不全,且没有《预售房屋许可证》。开发商解释因楼房未完工,证件暂办不全,老人交完1000元定金,又四处咨询了一下,认为开发商的解释可以理解,便于2000年11月份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一次性付款13.8万余元。这份《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的合同约定12月底可办入住。

签完合同,老人觉得心里轻松很多,可是左等右等也没人通知他办入住,于是心又悬了起来,跑到工地一看,离完工还早哩!正想去交涉时,开发商找上门来与他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日期是2001年1月9日。

2001年6月底,老人才办了入住手续,按约定开发商应给付6个月的万分之二的补偿款、3个月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结果开发商仅给了1至3月底的万分之二的补偿和4至6月份的百分之一的违约金,而且扣除了2001年的本该免收的暖气费。

记者看到《补充协议》第2条规定:“按实际交房日,每延期一天补偿交款金额的万分之二”,“免收当年暖气费”,第4条也规定“甲方承诺如截至2001年3月底尚未达到入住条件,每延期一天,甲方按乙方支付房价的金额,增加千分之一违约金”。

开发商硬扣补偿款

事实上当老人找开发商索要4至6月份的补偿款和被无理扣除的2001年的暖气费时,开发商态度蛮横,强词夺理,拒不给付3个月的补偿款2400多元,并狡辩说扣除的1500元暖气费不是2001年度的而是2000年度的,令老人火冒三丈的是2000年楼房还未完工,哪来的暖气?

此后老人多次去通州区消协、通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咨询,得到的答复都是开发商违约。老伴因考虑到老王患有脑血栓,打起官司来既费财力又费精力,即使打赢了官司,开发商也不会痛快地拿出钱来,因此坚决不同意到法院起诉,直到2002年老人才费尽周折拿到产权证。

如何规避“买房陷阱”

采访人物:北京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刘先生

购买房产是人们难度最大的消费行为,其消费风险也令许多购房者望而生畏,因此购房者要学会识别开发商的陷阱,规避“买房风险”。

首先最容易出问题的是房屋的产权,购房者买房往往很难及时拿到产权,刘先生说,这其中的原因有很多种,最重要的一种是:许多发展商在开发初期,只交了部分地价款,而办产权要交足地价款,因此,购房者如果在买房时没看到产权证,就不要交钱,把主动权握在自己手中,一定要看到现楼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另外还要提防开发商的补充协议,就像本案例中提到的开发商后来要与王先生签订补充协议,这个“补充协议”只对开发商一方有好处,本来签订的购房合同是约定12月底可办入住的,可是补充协议合同把时间推迟到“承诺如截止2001年3月底尚未达到入住条件,每延期一天甲方要增加违约金”“按实际交房日,每延期一天补偿交款金额的万分之二”。从补充合同中不难看出,2000年11月至2001年3月,早已签署购房合同的老王明显吃了亏,这份补充协议对老王很不利,刘先生提示,购房者以后若遇到类似老王这样开发商找上门来签补充合同,应慎签。

刘先生提示购房者,有的开发商的房子看上去做好了,他就给你发出收楼通知书。其实,这房子可能还没建完。但是根据契约自由、自治的原则,你收了楼,就视为对楼宇质量的认可。应对办法是,收楼前先要开发商出示该项目经验收合格的文件,如《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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