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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订金还能要吗

2003-06-27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吴海花 实习生 王涛 我有话说

读者来电

读者董女士近日致电本报,称她于3年前在通州区某小区看房时交了买房订金,在讨还订金时,却受到重重阻挠,在屡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这件事就耽搁下来,不知3年后的今天是否能要回剩余的800元钱?希望本报给予帮助。记者调查

据了解,现住通州的董女士是一名职业画家,从2000年开始,她开始四处奔波,几经周折,董女士终于选中了通州区某小区的一套房。于2000年春天,董女士交了3000元订金,预备两周内签订购房合同,交付订金时,销售部的崔经理告诉她,两周内签不了可以推迟几天,3000元订金奉还。

接下来的两周里,董女士又跑了几处小区,感觉现在住的另外一个小区的房屋更适合自己,而且还有几位自己熟悉的画家朋友住在这里,比较适合搞创作,她最终决定在这里安家。两周后,她去先前的小区售楼处索要3000元订金。而该销售部崔经理却一反常态,坚决不退订金,理由是双方约定过两周订金不返还,董女士据理力争,指出他当时说是可以拖延几天,并不没收订金。数次交锋之后,崔经理终于理屈词穷,同意返还订金,像挤牙膏似的,董女士每去一次就给一点,在归还了2200元现金后,崔经理坚决不再给一分钱,他坚持认为,董女士在交付订金期间,该房屋无法转售他人,影响他们销售。

业内人士说法

北京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旭介绍,订金是在购房者与发展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准备进一步协商前签订的临时认购协议,通常的做法是在约定所选房号、面积、房屋单价及总价款后,约定一个期限,买方需在此期限内与卖方签署正式合同。买方支付订金即取得在此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在约定的时间内,卖方不得将该房屋售予他人。

陈律师认为,在本案当中,董女士与出卖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前往售楼处去与房屋出卖人就签属商品房事宜进行了商谈,但因为双方不能就相关条款达成一致,而致使合同没能签成,这应该属于法律当中“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造成的合同不能签属,这种情况下,出卖人应当无条件把订金返还购房人。鉴于此案例已经超过三年的时间(如果购房者一直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没有错过讼诉时效)当然可以继续主张自己的权力,向房屋出卖人索要订金。

按照有关法律解释,一般情况下,“订金”视作预付款,如果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须退还所收款项,无需双倍退还。而交纳“订金”的一方违约,也无须承担违约责任,有权要求将订金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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