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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就业与“拿低保”有关吗

2003-07-01 来源:生活时报 据南方都市报 我有话说

据6月25日《沈阳今报》报道,记者从沈阳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获悉,今后如果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范围需要再就业的人员,在政府两次帮助其就业,但其两次都不去时,将被取消享受低保待遇的资格。

从表面上看,“两次拒绝就业将不能拿低保”的规定,有利于鼓励低保人员重新就业,最终实现自给自足,从而既解决贫困问题,有效杜绝“福利病”,同时能够减轻财政负担。

但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救济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其推行已被纳入法治轨道。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双方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低保人员拒绝政府提供的就业岗位,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或许是年纪大了,这个岗位不一定适合;或许是对用人单位的工资待遇不满意,自己不甘心,等等。不考虑具体原因“一刀切”,未免失之简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的“救命钱”,解决的只是城市困难居民的“吃饭”问题,对于贫困家庭面临的医疗、就业、子女入学、住房等其他困难,仅靠低保是难以解决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是根据当地最低生活水平制定的,享受低保之后,家庭收入状况并不会有多大改观。如果说保障水平太高,会导致一些低收入的人宁愿放弃工作而选择接受“低保”,只能说明这方面的政策有值得改进的地方,而怨不得有人钻政策的空子。退一步讲,即使要让低保与就业挂钩,也要看申领对象所处的年龄段,把关的重点应是年轻人,因为他们一般身强体壮,尚未为社会创造多少价值,理应通过就业为社会服务,而不是躺在低保的政策上“享福”。

事实上,如何通过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达到更大效果,也是需要认真研究的。如果方法得当,发放保障金不仅可以保障贫困者的物质生活,更可以增强社会凝聚力,提高他们的生存和发展能力。只有加快经济发展步伐,扩大就业面,帮助低保人员提高市场竞争力,让享受低保的人感受到自身劳动的价值,使他们从心理上感受到尊重,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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