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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出意外还有谁能管

2003-07-22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孙展 我有话说

上周,北京市朝阳区某学校学生,在和同学打斗中,不慎磕中头部,造成一只眼睛视网膜脱落,家长向学校提出赔偿要求。

怀柔区某校学生在运动会参加赛跑时骨折,他将学校告上法庭。

而去年某学校学生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旅游时,在风景区石花洞摔伤,他将学校和旅游点的管理部门都告上了法庭。

近3年来,北京市共发生学校赔偿经济损失的学生伤害事故360余起,其中有一半以上的学校在处理事故时遇到困难。

家长已经越来越习惯用法律来解决,随着校园事故造成侵害的事件越来越多,索赔数额也越来越大。对于学校来说,一场诉讼不但会让学校名誉扫地,更会让学校倾家荡产。而家长,既为受伤害的孩子心急如焚,同时又要为赔偿问题往来奔波,学校的推诿更让家长愤怒。

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伤害,除了法律,就没有其他的途径了吗?

能不能引入保险

不久前,上海市首次在校园事故处理中探索出建立学校责任保险制度、让保险公司介入理赔、实现理赔市场化的一条新路。上海地方政府出台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过错责任,学校以投保责任事故险的方式,对应负责任的受伤害学生进行赔偿。

面对这种情况,一些有识之士呼吁保险业介入学校安全,这样事故发生后,学校不会无力支付。因此《条例》(草案)中规定了,由于学校没有专项的赔偿经费,政府应组织学校向保险机构办理责任保险,所需费用从教育经费中支出。

学生平安保险其实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它主要以在校中小学生为主要投保对象,被保险人所得到的保险保障主要包括意外伤害保障等。但是该险种长期以来一直由学校牵头,老师通知家长以团险形式办理,所以家长的投保热情并不高。各中小学一方面成为保险公司的强力公关对象,而另一方面,许多学生家长常常对孩子学杂费中的保险费感到困惑,认为学校有乱收费之嫌。

中国保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经营的通知》中严格界定,从今年8月30日起,只有未成年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才能成为学生平安保险的投保人,必须经家长亲笔签名认可后保单才生效。也许此举将给孩子校内意外伤害解决提供新的思路。

能不能聘用保安

为加强校园安全,现在有的学校已经聘用保安,取代了原先教职工守校门的情况。对此不少家长表示欢迎。海淀区石油附小一直是保安守门,一位孩子的家长表示,保安起到隔绝外人进入校园的目的,相对于那些可以长驱直入的学校,孩子的安全有了一定的保证。

但是保安也成为学校安全的另一个矛盾。某校曾发生学校保安因不允许外校学生进入学校,而与学生斗殴的事件。同样,一些学生想在下课时出学校去买零食,这时也会和保安发生冲突。一方面一些学生个性骄横,另一方面保安不了解教育方法,双方从恶语相向到发生肢体冲突,无论哪一方受伤都给学校教学工作造成很大的困难。

对此有教育界人士认为,保安虽好,但对保安的教育和工作方法,学校必须予以应有的重视,以杜绝恶性事件的发生。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摘登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使用中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和设备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二)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保持安全通道的畅通。

(三)在选择与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有关的产品与服务时,应当考察产品与服务提供者的能力与信用。

(四)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本市教学要求开展体育、实验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

(五)组织学生参加与其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的劳动、社会实践和其他集体活动,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八)对在校期间突发疾病的学生及时救助。

(九)学生有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等情形时,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学校教职工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或者制止。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事故的;

(二)学校有证据证明,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事故的;

(三)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活动中意外发生事故的;

(四)学校有证据证明,学校及其教职工已经充分履行了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职责,但仍然没有避免事故发生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无过失的,事故责任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定:

(一)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事故的;

(二)学生在学校教学或者集体活动中擅自外出发生事故的;

(三)学生违反学校规定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自行到校活动,或者放学后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事故的;

(四)在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事故的;

(五)学生自杀、自伤的;

(六)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发生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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