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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类家庭可生“二胎”

2003-07-25 来源:生活时报 通讯员 鲁来顺 我有话说

日前,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并自9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对原有内容进行了强调和补充,加大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的奖励力度,同时规定九类家庭可生“二胎”。

这九类家庭是: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婚后5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愿意赡养老人的;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此外,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女职工,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另外生一胎者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每月奖励10元独生子女费领到18岁,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18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岁,男方年满60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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