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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西洋新城为何又起纠纷

2003-08-01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吴海花 文/摄 我有话说

坚守岗位的罗先生


曾因规划调整引起纠纷而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望京大西洋新城,近日又起纠纷,大西洋新城开发商撤换经理导致业主与开发商、均豪物业公司人员发生冲突。律师指出,要解决纠纷,成立业主委员会。

物业公司经理易人

7月18日下午两点多钟,北京望京大西洋新城小区来了一位带着近百名保安的“不速之客”,这位高大男子自称是开发商委任的大西洋新城物业管理公司新任总经理马先生,要求大西洋新城物业管理公司现任总经理罗先生马上走人。而依法对于物业公司是否需要“大换血”具有绝对发言权的小区业主们事先却毫不知情。

大西洋新城108楼门前的空地很快就挤满了业主。天上飘起了细雨,业主们在雨中七嘴八舌地指责马先生。“开发商想要强行接管物业,开发商没这个权利,小区业主绝对不能答应!”

“你想强行接管物业公司?我们不欢迎你!”

雨越下越大,业主们拦在物业办公室门口,不让马先生等人进去。当马先生想带着人强行进入时,现场响起了一片嘘声。

“开发商是想先下手为强,赶在9月1日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之前把他们的人安插进来。因为物业管理条例生效后,他们想随心所欲就难了。”一位业主义愤填膺地说。

“我来是真心实意为你们服务的。”马先生说。

“你说服务的对象是业主,那你和我们商量了吗?开发商叫你来你就来了?”业主张先生的话一针见血。

业主王燕滨激动得满脸通红,他给记者举了几个开发商垄断物业的例子:

以待售房屋为例,国家规定开发商必须按全额缴纳各项费用,但由于开发商一直控制着物业公司的财务,开发商给自己规定物业费仅付1/3,取暖费仅付1/2。

开发商的欠款刚拨到物业管理公司的名下,随即在没有物业公司总经理的签字的情况下又拨回开发商的账上。

大西洋物业管理公司向全体业主发出的物业费缴费通知函同样没有经过物业公司总经理的同意,而是由开发商擅自发出的。

即将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另外,条例特别规定,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业主大会可以作出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

“聘用哪个物业公司,聘用什么人管理物业,这是条例赋予业主大会的权利,其他人都没有这种权利。”社科院著名民法教授孙宪忠非常肯定地说。

即使在1994年颁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里也规定只有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才有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

当天晚上七点半,小区业主在业主委员会筹委会的召集下举行了聚会,业主们高喊“坚决反对开发商垄断物业管理!”等口号,并唱起了《团结就是力量》等歌曲。业主们在夜色中等待了将近三个小时,终于等来了街道办事处的调解结果:

开发商的做法是不对的;大西洋新城F区施工项目全面停工;给“街道办”3天时间,继续调解。

业主们对调解结果不太满意,因为结果中没有要求“均豪”的人退出大西洋新城,马先生带着几个人依然固守在物业办公室和保安处。

马先生:我是公司派来的

7月28日,记者来到大西洋新城,在地下一层停车库旁的大西洋物业公司办公室里,找到那位马先生。马先生对自己受到业主的冷遇感到不平。他称自己是由大西洋新城物业公司聘请的物业公司总经理,虽然在此之前他是均豪物业公司的人,按业内的说法这是人才输入,不是一个新的物业公司取代另一个公司。马先生还说,这次随他一起来的约四五个人,担任公司中层管理职务。既然是大西洋公司聘请你,能否出示有关聘用协议,记者征询马先生。马先生称有协议,但在均豪物业公司里,他只是公司委派过来的工作人员。

该物业公司前任总经理罗义明先生是由开发商和业主共同招聘来的,但业主们对你的介入并不欢迎。在大西洋物业公司总经理的办公室里,记者问马先生。马回答,他是经过公司董事会研究后决定聘请的,他出任该公司总经理一职是符合公司法。马称,业主不满意只代表业主个人,并不代表所有的业主,目前该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开发商是有权选择物业公司(前期的)的。

记者又电话采访了均豪物业公司总经理于庆新,于称,他们的确派人到大西洋物业公司去进行管理,并没有接管大西洋物业公司。在电话里,于庆新表示,均豪物业公司着手接管的是大西洋新城的正在建设中的F区,现有A、B、C、D四个小区还是由大西洋物业公司来管理,他们只是出人而已,还是用大西洋物业管理公司的牌子。

开发商:只是普通的人事调动

大西洋新城开发商、北京法亚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黄书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很正常的内部人事调整,属公司内部普通的人事任免。公司董事会经过研究决定免去罗先生总经理职务,任命马建平先生为该公司总经理。记者问,根据业主反映,罗先生是开发商和业主共同招聘的总经理,那么解聘罗先生是否也要经业主的同意呢?黄先生告诉记者,当初聘请罗先生时公司只是征求了业主的意见,聘请马先生是符合法律程序的,已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黄先生又说,从法律角度来看,如果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开发商有权选择物业公司,目前大西洋新城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还未成立,开发商有权选择物业公司。

罗义明:我有话要说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很多业主支持罗先生的工作,他们给记者出示一封致大西洋新城物业管理公司的公开信,上面写着:作为小区的主人,我们在此向你们提出以下几点要求和承诺:罗义明是业主经过公开招聘而任命的总经理。希望你们在罗总的领导下,坚守岗位,继续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等等。记者还在业主提供的资料中看到:大西洋新城业主请求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维持原状,由业主与开发商共同聘任的总经理继续主持工作,并且真正实现总经理负责制,由总经理掌握财务权,开发商不应干预物业管理公司的日常工作。

在大西洋新城的A108楼,记者见到了罗先生,他仍然坚守在工作岗位上。办公桌旁边放着一本有关幼儿园规划方案,他仍坐在电脑旁,如常地忙碌着,可面带忧郁。罗先生告诉记者,他于2002年6月19日与大西洋新城的开发商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7月18日下午两点,一些自称是董事会的人员突然宣布解聘他总经理职务,并拿出一解聘协议让他签字,罗拒绝签字。他说既然解聘我就得给我一个解聘的理由,我在业内好歹也干了十多年了,这么不清不白被人给辞了,也说不过去,业主支持我,我是为业主服务的。

解决办法:成立业主委员会

北京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专职律师秦兵认为,矛盾的症结在于大西洋新城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就没法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业主的问题,如果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想换物业公司,就可按着法律的平台去沟通,否则更换物业公司会遇到很多的障碍,不成立业主委员会,一切都是空淡。

业主王先生也表示,没有业主委员会,就没有法人单位,业主就不能选择自己喜欢的物业公司,虽不满意物业公司解聘人员,但没有办法用法律来制止。据悉,相关部门正在对此事进行处理,本报将密切关注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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