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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种情形干部被责令辞职

2003-08-12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据南京日报报道,南京市近日出台了《南京市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辞职试行办法》。《办法》规定,凡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利用职权以权谋私或挥霍公款等,尚未构成违法犯罪,群众反映强烈的党政领导干部,将被责令辞职。

《办法》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提出自愿辞职:本人不愿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本人认为不适应现任领导岗位工作要求的;因身体健康原因,连续一年以上不能正常上班或影响履行本岗位职责的。

有下列情形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引咎辞职:对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严重阻碍工作开展的;对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决定,因主观原因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落实和执行,对全局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恶性事件,处置不当,群众反映强烈的;配偶或子女等直系亲属违法犯罪,领导干部本人负有重要责任,已经严重影响本人形象,难以正常履行职责的,等等。

应责令领导干部辞职的情形共有11种,包括:理想信念动摇,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坚持错误立场,发表错误观点和言论,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利益安危时刻畏缩不前,漠然置之的;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负有主要责任,经上级党组织教育仍无改进的;品行不端,生活不检点,在群众中造成较坏影响的,或经组织诫免无改进的等。

《办法》特别指出,对责令辞职而拒不辞职者,按照规定程序免去其现任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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