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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西洋新城 业主想炒物业公司

2003-08-15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吴海花文/摄 我有话说

A为什么要解聘大西洋物业管理公司

2003年8月3日晚,大西洋新城小区三百多名业主在大西洋新城A108号楼前广场聚集,讨论关于依据《物业管理条例》解聘大西洋物业管理公司事宜。业主认为,大西洋新城开发商利用隶属于自己的大西洋物业管理公司垄断小区物业管理已经长达四年之久。在此期间,他们做了大量侵害广大业主利益的事情,例如:房屋质量问题和公摊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撕毁承诺,降低服务质量;随意使用、转移物业公司经费;7月18日开发商指派均豪物业的人员强行接管小区物业管理,严重危害了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等等。众业主希望依据9月1日起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尽快解聘大西洋物业管理公司。

据悉,“条例”第十一条赋予业主大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职责,条例中明确: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有关制订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使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B选聘新物业公司难以一步到位

大西洋新城业主委员会(筹备组)负责人王燕斌告诉记者,解聘大西洋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时,将聘任原物业公司总经理罗义明先生组成一个过渡性的管理实体,在正式招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负责过渡时期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解聘原来物业公司后不能一步到位选聘新物业公司,主要是“条例”缺乏可操作性。该“条例”明确规定:要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服务合同,而我们现在还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其次,公开招标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需要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决不能草率行事。因此,我们需要一段时间来完成招标的准备工作。最后,在招标开始之前,必须把小区主要的遗留问题解决了,否则,新公司很难顺利接管,弄不好就会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当业主从开发商手中接管物业时,安排一个“过渡时期”是非常必要的,这段时间的主要任务就是为下一步通过公开招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创造条件。

C三分之二是个坎执行起来有难度

王燕斌告诉记者,三分之二不是小数目,一般小区很难达到。他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大西洋新城一共有1569套房,空置21套房,租户是79户,1548是住户,物业条例规定按小区房屋所有产权人的三分之二来算,意味着他们要拿到1032张选票才能解聘物业公司。

现在有的人买完房去国外,还有的买房租出去,很难找到房主本人。即便有代理人,也要有产权人的委托书,王燕斌认为,这是物业管理条例的疏漏,应该按着参与投票的人数为基数来算,有三分之二赞成即可。

D业主——条例给我们出了难题

大西洋新城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张亚晖给记者出示了业主志愿者名单。从这张名单中,记者发现有位76岁的志愿者。据介绍,他叫郭平,住在大西洋新城C区306号,是志愿者当中年纪最大的,在知情人引荐下,记者采访这位老人。

老人说物业条例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了,给业主出了个不大不小的难题。现在这些志愿者都是小区内业主自发地聚在一起,没有任何报酬。他负责他所住大西洋新城C区306号整栋楼,有40户的住户,任务就是宣传新“条例”,征求业主对现物业公司的满意度。老人掐指算算,这40户够他跑半个月了,平均每天晚上跑4户,按他最快的速度,每户至少也得半个小时,还得10天。现在人们都习惯早出晚归,要找到业主不容易,如果不在家,还要跑上两三次,时间太晚,也不便敲人家的门。

E成功与否众说纷纭

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居永和律师认为,“条例”有不足之处:其一,参加书面签名的活动能不能叫业主大会活动?即使有超过2/3书面签名意见,能否视为业主大会决议?其二,即便是有2/3业主签名的业主大会的决议,在没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谁来执行这个决议?“条例”规定业主大会的决议必须由业主委员会来执行。

北京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物业处处长刘刚称,要先召开业主大会;另外,对选票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进行确认,要有公证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参与,甚至要在区县小区办指导下进行。

业内人士舒可心认为,结果如何尚难定论,但提醒业主要特别注意程序上的合法,每一步每一个环节都要有详细的法律依据,否则会夭折,还容易被别人指责。目前有很多业主维权失败,就是因为其程序违法。

王燕斌表示,不管成功与否业主都要尝试。他们会采用实名制投选票,记录投票者姓名、联系电话。但提到请有关人士来指导,王表示很为难,目前大家都是自发凑到一起的,没有任何活动经费,拿不出费用来请有关专业人士,现在所能做到的只是采取实名制,以待事后核查。

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兵称,大西洋新城物业纠纷是《物业管理条例》的试金石,如果大西洋新城业主炒物业公司成功了,说明该条例具有可操作性,如果不成功,说明该条例还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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