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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险无人喝彩

2003-08-22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实习记者 王涛 我有话说

近日,上海天安保险公司在沈阳率先开办了一种针对驾驶人饮酒驾车的车险附加险。这样沈阳的私家车主在酒后驾车时,即使肇事也将可能获得最高25万元的保险理赔。据有关资料,到现在已有300多辆车投保了这一附加险。

天安保险公司推出这一险种,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争论。开设这一险种是否合理,是否有存在的必要,让我们看看大家是怎么说的。

保险业人员:有些不可思议

记者打通北京三家有车险服务的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均得到这样的答复:“没有该险种!”通过这几家保险公司的答复,可以看出北京保险业人员对“酒后驾车险”的态度:

态度一:有鼓励酒后驾车之嫌

酒后驾车历来被人们反对,不仅是一般行人,即使是司机的家属,也不会希望自己的亲人酒后驾车,因为酒后驾车既是对他人的不负责,更是对自己、对家人的不负责。如果保险公司推出这一险种,无疑是在变相说:“酒后驾车无所谓,而且为了您在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后少负责任,我保险公司还会做您的坚定后盾,给您提供帮助。”这无疑是荒唐可笑的。

态度二:有悖于保险精神

“分散风险、降低损失”是保险业一贯坚持的基本精神,同时也说明保险业是带有公益性质的产业。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谋求商业利益的同时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对于以信誉与形象为生命的保险公司,若开发“酒后驾车险”,无疑是巨大的潜在收益。但有助长司机酒后驾车的倾向,给民众带来相应的不安全感。保险公司的这种行为很容易被认为是唯利是图,是不顾及民众的财产安全的表现。

态度三:此险种存在道德风险

酒后驾车本身就违反了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受法律保护,所以这一险种在合法性上值得商榷。同时,险种可能带来相当高的道德风险,不能完全消除一些驾车人酒后驾车有恃无恐的心理,使保险公司对出险率难以控制,增加了经营风险,甚至可能影响保险公司的稳健发展,所以保险公司对这一险种多持谨慎态度。

司机表态:好坏一念之间

对“酒后驾车险”这一险种,司机师傅们是最有看法的。在记者采访的几位司机师傅当中,还产生了不同的声音:

赞同

“这个险种好啊!要是在北京也有这个‘酒后驾车险’就好了。”家住德胜里小区的司机王师傅表示若北京有这个险种,他马上会去上。他的观点代表着一类人的看法:“酒后驾车险”只是一种事后的补偿行为。从以人为本的角度来讲,发生肇事的司机也并没有完全失去接受救助的资格,更何况‘酒后驾车险’保障的是第三方利益,而不是违法肇事者本身。而酒后驾车作为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要从根本上得到遏制,也必须从加大对酒后驾车行为的执法和惩戒力度上下工夫,这跟事后救助是两码事。如若想通过禁止这一险种来控制酒后驾车的行为,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因而这一险种是可取的。

反对

“虽然我也是有车族,却不赞同这种险的设立,特别是在北京。”家住新街口的黎先生坚决地说,“首先我不喝酒。但我不赞成这一险种除了这方面的原因外,还有就是出于对正常驾驶的司机们人身安全的考虑。大家都知道酒后驾车对行人是一种灾难,其实对其他司机来说这更是一种灾难,因为司机酒后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影响了其他司机,危害也特别大。前不久在电视上看到一个肇事司机酒后仍胡言乱语、毫无理智的场景,我真是替他害臊。你说这样的人还值得‘保护’吗?”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持这种态度的司机不在少数。

行人:这是“杀人偿命险”

虽然“酒后驾车险”最直接的受益对象是第三者,但在采访时,大部分行人都对这一险种提出了质疑,有人称这是“杀人偿命险”。

一位颇有幽默味的小伙子这样说:“如果这个险种可以开发,那‘杀人偿命险’也完全有资格开发啦。这样不仅能使杀人者伏法后其家庭免于陷入困顿,还可以使受害人得到保险金的支付。但若真的设立了这样的险种,不但法律、道德不答应,就是从杀人者那里得到补偿的受害人家属也未必同意。”

“至少我对这一险种是持反对意见的,它让人觉得有些难以理解。”一位师大哲学系的女学生说,“不管这个险是针对谁的,它都有鼓励酒后驾车之嫌,这对行人是一种伤害,无论从心理上、道德上,我觉得都不能接受。”“我还觉得这家保险公司设立酒后驾车险有点炒做的意味,他明知这是与大众息息相关的事,所以故意设立这一险种吸引人们关注,以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这是记者在采访中遇到的“另类”回答,不过它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某些问题。

交管人员:酒后驾车要受处罚

酒后驾车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章行为,我国关于酒后驾车行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处罚比较严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7条明文规定,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要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4条规定,饮酒后驾驶车辆的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驾驶证。可以看出,酒后驾车在法律范围内是违法的,那么保险业设立“酒后驾车险”这一险种是否合法也是值得考虑的。不管如何,交管部门表示还会继续对酒后驾车行为予以严厉处罚,为保障市民的安全出行尽一份力。

相关链接2003年1月1日,上海天安保险公司在沈阳率先开办了一种针对驾驶人饮酒驾车的车险附加险,名为“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具体内容为: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载明的驾驶人饮酒驾车肇事,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以及本车乘客遭受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每次事故损失的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5万元。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按照基本险条款规定执行,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同时该保险条款还规定,只有投保人在投保汽车损失险和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乘客和驾驶人伤害责任险之后,才可投保“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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