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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易炒物业 会两败俱伤

2003-08-29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吴海花 我有话说

有数据显示,2002年北京市更换物业公司的小区大约有40家,顺利交接的有28家,有近30%的小区新旧物业交接不顺。业主炒物业为何这么难?就此问题,有关专家认为,炒物业太难了,所以轻易不要炒,否则会两败俱伤。

炒物业不如炒住场经理

京城资深置业专家、朝阳园业主委员会主任舒可心

《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对更换物业管理公司等物业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从法律上进行了更严格、更规范的程序限制和主体限定。一句话,业主换物业公司更难了。

在一个相同的法律框架下,获得某些权利的成本越低,这些权利被剥夺的机会也就越高。从目前房产物业来看,频繁更换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本身的伤害要远远大于物业管理水平较低对物业本身造成的伤害。现在,物业管理综合水平本身就不高,更换哪家都差不多。故业主们更应该理性地把精力放在监督、指导,有时甚至是帮助物业管理企业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上。

更换物业公司的决议难以产生,不是管委会委员可以决定的事情。因为,我们只有监督他们的权利,通过我们的监督,可以告知全体业主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更换不更换,要由业主说了算。《条例》的出台,更以法律的形式将此项权利交给了业主大会而非管委会。

更换物业管理公司是一个非常艰巨的工作,如果做不好,将对全体业主的利益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而且这个影响是深远的,不是短期能够显现的,是“内伤”。很多经验告诉我们,更换物业公司对物业本身的影响,很可能要比物业管理水平不高对物业本身的影响要严重得多。

所以,对待物业公司,一般的做法是:监督、改良,更换住场经理,更换公司名称(俗称“翻牌”,但是不更换物业管理员工团队,事实上是选择和更换另外一家公司的住场经理),最后才是彻底更换物业管理公司。

新旧物业公司交接难,这是大家都看到的。《条例》中规定了旧的物业公司“应当做好交接工作”,不做好交接工作,自然是违法。可是,我们必须看到,拒绝交接的违法成本,比继续“赖”在小区里收取各种费用产生的利益相差甚远。这样,自然就会有物业管理公司甘愿冒违法风险去阻挠物业管理交接。即便法院判决旧的物业管理公司无条件撤出,考虑到法院的司法效率和时间给物业和业主带来的损失,都是非常巨大和难以估算的。

更换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的实际损失很难估量,和政府处罚力度的微弱,使得其违法成本极其低廉。而违法成本的低廉,将直接导致违法行为的泛滥。

小区办无权利停止管委会的工作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负责人陈幽泓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负责人、中国人民大学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社区治理课题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系副教授陈幽泓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要轻易炒物业,否则会造成两败俱伤。

陈教授说,无论哪个小区业主想更换业主,都极其困难,可以说是不可能的事,这其中有很多原因。从政府角度来看,政府的办事程序上有问题。在2002年8月24日开标前,大兴区小区办是在9月3日电话暂停物业管理委会员的工作,对中标企业不予承认。从程序角度来看,政府有一个超然的权利,业主经过业主大会选聘一家物业公司,而政府仍然可以用另外条例终止业主的选择。

陈教授说,现在没有法律依据,没有可实施措施,没有一种程序来保证可以实现业主的意愿。物业公司拒不退出,给业主聘用新物业公司设下重重障碍。从法律角度来看,对于落选的老物业公司,没有强制执行让其退出的法律依据。不仅仅金华园如此,有好多小区业主选新物业公司都有这种老公司不走,新公司进不来的局面。

陈教授说,小区办没有权利停止金华园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只能强令个别有违法行为的委员停止工作。因为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个组织,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可由10%的业主同意可以对其进行改选,物业管理委员会本身是合法的。再说,小区办一打电话就让人家停止工作,并没有正式的文件,是个人行为还是行政组织行为,一点不明确。

陈教授告诉记者,8月24日金华园管委会强行接管物业公司是正确的、合法的。延龙物业公司没有中标,由中标的物业公司来接管它,是可行的。

最后,陈教授呼吁:业主不要轻易炒物业公司,业主组织和物业公司都需要一个成长的过程,允许物业犯错误,双方都在成长。你不满意就换,物业公司都不成熟,新的物业公司也许还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不要轻易用;再说,业主并不掌握小区资产,包括不动产和资金方面的资产数额,业主自己拿不到自己财产的清单,想换物业自己家产到底有多少都不知道。你有多少家底?你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损害?业主都很难知道,给新的物业公司的管理造成很大的困难。

从物业公司方面来考虑,如果跟业主闹翻了,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又三天两头闹事,这也让物业公司头疼。陈教授建议,业主勿轻易炒物业,否则两败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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