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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家装合同让谁不满

2003-09-23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吴海花 文/摄 我有话说

2003年版《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从8月1日开始实施。记者从北京市装饰协会获悉,已用新版合同的人数至少达5万人,但很多消费者和业内人士对新版合同的付款方式、装修报价等提出诸多质疑。

1、消费者:家装合同在为谁说话

近日,家住北京丰台区角门的刘女士一直不痛快,刚刚买了一套三居室,正为装修犯愁,虽然手上攥着今年8月1日刚刚实行的家装合同,可怎么惦量怎么不踏实。刘女士就北京市家庭居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03版)的第11条第1款——工程款支付方式——提出自己的看法。合同上写着: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按下列表中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付款次数分为三次,第一次是开工三日前,按工程款支付比率60%;第二次是工程进度过半时,按工程款支付比率35%;第三次是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工程款支付比率5%。

刘女士忧心忡忡地说,新版合同的付款方式对消费者很不利。首先只有一种付款方式,消费者没有选择余地;其次首次付款比例过大,60%的付款额度,相当于把风险都转移到消费者身上了。刘女士新房装修消费标准最低也要花8万元钱,刚开工的首付款就要交4.8万元,家装公司什么都没有干,就先把四五万元揣自己腰包里。按着这个标准,一家施工企业若先后签了五六个合同,20多万元的现金就一下子到手,家装公司拿着钱走人怎么办?都没地儿去要账!再说,合同规定的工期到一半就交了总款95%,完工验活再交5%的尾款,消费者只能被动地交款,款交了发现问题,想让施工企业退款是非常困难的。

无独有偶,家住海淀区羊坊店路3号院的吕先生也对新版家装合同表示不满:新版合同中的参考报价(第1条第7款)规定“以《北京市家庭装饰工程参考价格》为参考依据”,但新版的参考价格尚未出台,因此目前只能依照1999年制定的参考价,可这与现在流行的工艺、做法、材料等都有很大区别,价格和原来不一样,若让消费者装修报价参考该价格,一定会引发消费者和装修公司的矛盾。再如新版合同第9条第2款中列出“施工质量可按《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01-43-2000)或《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DBJ01-27-96)执行”,但实际上这两个标准都不合适,一个太低、已经不合时宜,另一个太高,普通住宅装修根本用不到。

2、业内人士:新版合同给黑公司提供了机会

北京百万家园监理公司负责人许国忠告诉记者:拿新版合同中的付款方式来说,确实欠妥。合同中付款方式应该属于双方协商,并且消费者应有多种付款方式可以选择,而新版合同只有一种付款方式,消费者没有选择余地。另外,消费者的首次付款额度过大,容易让一些实力不强的家装公司钻空子。试想,一个家装公司,即使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都可运作,因为按着合同规定,开工三天前就能拿到工程款的60%,家装公司空手套白狼的机会就较多;还有一种不利的情况就是消费者在装修时为绕开付首款,容易主动去找一些没有资质的“地下”装修公司、不规范的家装公司,反而给一些不正规的家装公司提供了机会,对整个家装行业发展不利。

许国忠认为,目前消费者工程付款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委托顾问公司为业主的装饰工程款进行托管,按照规定工程的付款方式为3331制(材料进场验收合格支付30%、中期验收合格支付30%、具备初验条件支付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保洁结束,撤场后一周内支付10%),每次付款都要经过业主和监理人员的签字方可支付。在工程结束后每个月或每个季度施工单位都要进行电话回访,临近保修结束一个月,施工单位要登门回访,对工程在两年内出现的问题进行修复和整体的复查。

3、相关部门怎么说

那么,有关主管部门会怎么看这些说法呢?9月20日晚上,记者采访了北京市装饰协会秘书长崔世海。

崔世海称,为规范家装行业,以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今年8月1日启用了新版本的合同——2003年版《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不是强制执行的,只是希望家装公司、消费者按着格式合同来签。

就首次付款达60%、消费者不放心的问题,崔世海表示消费者一定要找正规的家装公司,找那些在大市场里的有资质的、诚信较好的公司。如果消费者找一些不正规公司,将得不到法律保护,那些口头协议,打官司都不能作为证据。

关于报价问题,崔世海强调那是参考价,是为消费者着想,给消费者一个价格基础,以免家装公司漫天要价。消费者可在这个价格基础上同装饰公司讨价还价,他也建议消费者在装修前应与装饰公司协调好,可以参考一些正规家装市场做的市场内部参考价。

关于消费者提出的施工质量标准问题,崔世海回答,可以参照北京市建委将于10月1日起执行的《北京市家居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崔世海提醒,消费者在签合同前,一定要把合同好好看看,阅读清楚以后再签,不要让自己吃亏。

4、律师:相关部门是否该分担风险

9月20日晚上,记者电话采访了北京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秦兵,就这一问题询问他的看法。

秦兵称,现在的格式合同,都没有消费者的份,不能真正代表消费者的利益,房屋买卖合同,物业管理合同,这么多格式合同感觉总是在为强势群体说话。

关于付款方式一项,秦兵认为,既然本合同由相关部门制定,就应由相关主管部门承担一定的消费风险,一旦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相关部门也要承担责任,比如消费者可以找家装协会。

秦兵称,该合同版本既然是示范性的,在合同中就应该有所提示,或者体现出来,否则容易误解为是强制执行,也容易使家装公司在执行过程将合同变成强制性的。

另外关于质量验收标准,合同中应当提示按照北京市建委将于10月1日起执行的《北京市家居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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