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解读《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2003-10-17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冉常友 我有话说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0月3日颁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下面简称《办法》),这为期盼已久的外国汽车制造商在中国开展汽车融资业务打开了大门。

三个特点

汽车金融公司是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并提供相关汽车金融服务的专业机构。在国外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一般情况下,汽车金融公司隶属于有实力的汽车制造工业集团。近年来,随着该业务的发展,一些汽车经销商也开始介入该领域,他们在卖车的同时也向消费者提供信贷业务。

《办法》未颁发之前汽车消费信贷主要是银行占据了主要市场,此外,一些汽车生产商的财务公司和经销商都在从事这项业务,而经验丰富、实力雄厚的国外汽车生产商却未能染指。

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承诺、规范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管理的重要举措,将对培育和促进汽车融资业务主体多元化、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专业化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据悉,《办法》中条例主要有以下特点:其一,消费者可获更多实惠。汽车企业介入汽车借贷后,可以从购车到修车、保养一条龙全方位地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另外汽车企业有了放贷的经营权后,不仅仅可以从汽车本身的价格上来向消费者让利,还可以在利率、还贷期等方面给消费者更多的让利。由于汽车企业在金融业务上的可操作范围放宽,使得他们能更方便地向经营商和4S售后服务店提供资金支持,不再需要通过商业银行,增加一层成本,这也会让汽车价格再度有5%的下降空间。

其二,顾客在汽车经销商上可有更多选择。众所周知,以前购车人只有一条渠道贷款,那就是通过银行,但是银行的放贷条件非常严格,灵活度不够。这次的新办法,允许外资汽车金融公司直接进入中国市场,他们有一套灵活务实的放贷原则和雄厚的资金实力,所以消费者可以享受到更好的服务。直接让国外的巨型汽车生产企业进入国内开展汽车金融业务,再加上不需要通过汽车金融业务本身来赚钱,所以一定可以给广大购车人,更优惠的条件,以及更多的贷到款的机会。

其三,生产商将有更多优势。《办法》明确规定,汽车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须为汽车制造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这就为有实力的汽车企业进入汽车信贷领域铺平了道路。汽车制造企业不是通过获取利率来赚钱的,他们的根本目的是把更多的汽车卖出去。所以,他们在汽车消费信贷的竞争中将有更大的低利率优势。

三大变化

与一年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从原来的六章32条,变为了五章42条。其中,主要有三点变化。

一是门槛降低。在一年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在进入门槛上规定为:在国内开展业务的汽车金融机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并且要求,参与发起设立汽车金融机构的公司需要满足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连续三年盈利等条件。在10月3日公布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出资人应具备的条件是,“非金融机构,其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二是业务范围缩小。去年的征求意见稿和正式实施的《办法》中,涉及汽车金融公司业务范围的条款都是8项,但仔细比较之下,主要的差别有三点:1、《办法》中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可以“提供购车贷款业务”,而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提供汽车租赁业务”的条款。这意味着,国内的汽车金融公司不能像国外那样,可以开展“以租代售”等与租赁相关的服务;2、《办法》中去掉了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及商业票据”的条款;3、《办法》中新增了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开展“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

三是细化了法律责任。在原来的征求意见稿中,对于罚则规定比较模糊,这次在《办法》中,比较详细地规定了违反该《办法》,将受到的处罚。在这些处罚中,比较重要的是,规定了“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或者非法从事汽车金融业务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的态度

据了解,中国的汽车消费信贷市场潜力巨大。目前中国汽车销售中,最多只有10%—15%涉及汽车信贷,而全球市场的这一比例平均达到70%。另外,中国目前有能力购买汽车的家庭约有800万家,预计5年后将达到4200万家。而国内汽车市场的总市值也在以10%的年增长率递增,照这个速度2007年以后将翻一倍。《办法》的出台对于世界汽车金融公司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但是他们却表现得异常冷静。美国福特汽车信贷公司北京代表处负责人表示,外资公司还不可能立即在华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因为,管理办法也明确指出,注册汽车金融公司需先向银监会提出申请,而银监会还要对其进行资格审批,这都需要时间。同时与之相关的各种执行细则都还没有出台。目前中国汽车消费信贷行业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机制,诸多具体问题,如债权担保人的权利与义务定义不清、融资渠道不畅通等都影响具体业务的开展。另外,一个法令的出台还不能解决目前面临的所有问题,这需要一个时间过程,各种机制需要逐步建立。

一位国际知名日本汽车营销商说,目前出台的《办法》,对他们有四个不利因素。首先,从目前出台的政策来看,汽车金融公司不能做租赁业务。但是,租赁业务是国外汽车金融公司非常重要的一块业务,他们以租代售,最后再把车卖给客户,这是汽车金融公司重要的利润来源。其次,汽车金融公司不能开分支机构。5个亿的资本金要全部押在一个地方,这不利于分散风险。再次,在国外,汽车金融公司资本金来源非常广,而据国内现有政策,汽车金融公司只能从中国的商业银行贷款。这就增加了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商业银行竞争时,没有利率优势。最后,和国外汽车金融机构相比,吸引客户的手段也少了很多。除了前面提到的不能做租赁业务外,再如,国外利率完全放开,但在国内利率必须遵从人民银行现行的利率水平。等实施细则出台后,他们还会做更深入的研究。他们不会贸然进入市场。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