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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伪造证据法不容

2000-06-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湖北省鑫鹰物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樊莹及董事长蒋锦堂与私营企业湖北中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某有着钢材购销业务往来。鑫鹰公司共销给中钢公司8000余吨钢材,货款2415万余元。中钢公司先后付款给鑫鹰公司2596万余元,实际多付款项180.4万余元。

1998年7月,樊莹、蒋锦堂得知赵某因车祸而亡的消息后,就让本公司财务人员篡改账目,使中钢公司曾经向鑫鹰公司支付了651万余元货款的事实“不存在”。随后将中钢公司推上法庭,称中钢公司拖欠其货款,由此导致武汉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中钢公司应向鑫鹰公司支付拖欠货款470余万元。

与此同时,对中钢公司拥有债权的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也向中钢公司提起诉讼,并向法院申请对中钢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在此期间,受中钢公司的委托,武钢派出律师王海峰代理中钢公司对鑫鹰公司所诉拖欠货款纠纷案应诉。在上诉期间,王海峰掌握了证据,证实中钢公司实际多支付给鑫鹰公司货款180.4万余元。然而,王受樊、蒋利诱共同演绎了一段“故事”——

樊莹、蒋锦堂拿出一份伪造的证明函件,王海峰则利用自己担任中钢公司诉讼代理人的便利条件,在该证明函件上偷盖上“中钢公司”的印章,以此印证中钢公司尚欠鑫鹰公司470万余元货款的“事实”,而王海峰则多次收受樊莹贿赂人民币共计8万元。之后,樊、蒋二人凭着这份证明函件向法庭“举证”,致使湖北省高级法院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结论。据此,樊莹、蒋锦堂将中钢公司的386万余元到期债权转移至鑫鹰公司名下。

5月19日,武汉市检察院对王海峰以涉嫌受贿罪、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日报》2000.5.27晓亮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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