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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是否存在“医疗事故”

2001-04-2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今年2月3日,四川简阳市简城镇安象街的付女士花2800元买了一只活泼可爱的法国斗牛犬。3月中旬,该犬因患感冒出现呕吐,经人介绍,付女士将爱犬送到简阳市一兽医单位治疗。赖姓主治医生为该犬听诊检查后,开出了处方,并着手治疗。在输液十分钟后,该犬眼睛不动了,一会儿便呼吸微弱。医生当即为其打了两支强心针,但仍无力回天,付女士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爱犬转眼间命丧黄泉。付女士以医生不负责任,造成“医疗事故”为由,向简阳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兽医单位按现行法国斗牛犬市场价3500元赔偿其80%的经济损失。

据有关人士介绍,目前我国尚无对动物的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的机构,准确地说,对动物而言不存在“医疗事故”这个概念。因为动物在医疗过程中具有特殊性,无法对其施行皮试等同人一样的医疗程序,所以不能像人那样可通过鉴定确定为属于哪一等级的医疗事故。虽然经调解,该兽医单位赔偿付女士经济损失1000元,但资阳市消协明确告知,目前我国尚无处理这类事件的具体法律法规,动物也没有被列入“消费者”之列。

(《四川日报》2001.4.16棠棠 罗继飞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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