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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好私章免遭侵害

2001-04-2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84岁的王老太原来住在上海万航渡路,是该公房的承租人,儿子的户口也和她在一起。1996年拆迁到宝山区后,王老太和儿子住在一起相安无事。但是,几年后王老太为从黑龙江返沪的女儿办理户口时,才发现动迁房的主人变成了自己儿子,而儿子不同意王老太的女儿落户口。于是,王老太一纸诉状将儿子和拆迁安置公司告上法庭:称儿子偷盖其印章,签订动迁安置协议,并用自己的名义买下该房产权,要求拆迁公司重新安置并赔偿损失。法院认为,王老太与儿子住在一起是默认了其行为,故对其要求不予支持。

据上海静安区检察院统计,去年以来受理因用印章署名引发纠纷的民事申诉案件虽然只占总数的10%,但是标的额较大,申诉人情绪激烈。上述案件中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书证都盖有当事人私章,而申诉人因无法对“该印章不是自己所盖”进行充分举证,只能吞下败诉的苦果。

有鉴于此,检察机关提醒市民管理好自己的私人印章,以避免利益遭到不必要的损害。同时也呼吁立法机关尽快出台有关规定,明确自然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要采用签名或签名及盖章共用的方式,摒弃仅用盖章署名的方式,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法制报》200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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