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公司有权限制员工婚恋吗

2001-04-2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日有报道说,在广州等沿海开放城市,很多企业从便于管理的角度出发,在招聘、雇佣员工时,往往要求他(她)们签下一份不得与同事恋爱或结婚的“爱情合同”,以便约束他(她)们“不合时宜”的“恋情”。日前,在广州一家外资银行工作的胡小姐由于违背了公司禁止同事恋爱的“爱情合同”,不得不黯然辞去月收入6000多元的工作,离开了公司。

对于这些“爱情合同”,公司老板似乎也有自己的理由。他们声称之所以这样做仅仅是为了维护工作秩序、为了企业生产及经营的需要、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等等。

对此,北京金诚律师事务所雷明光律师认为,公司无权限制员工婚恋。我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婚姻双方必须出于自愿,只要达到法定婚龄,不允许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第三者既包括父母、朋友等任何非婚姻双方,当然也包括公司。按照《劳动法》规定,这个协议涉及的不准员工之间谈恋爱的条款实际上是无效的。用工公司与个人签订协议,是规范劳动中应该遵守的协议和规定。只要不影响工作,公司绝对没有权利干涉员工的私生活,公司的这种做法实际上是限制员工的人身自由。

(《北京晚报》2001.4.23)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