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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咎辞职不如追究解职

2001-04-2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引咎辞职是指职务人因自觉履职不力、自认对职权行使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负有责任而自动辞去所任职务。也就是说,引咎辞职本质上是自究、自律。它与职务人被有关组织认定为履职不力,从而被追究责任、被解除职务有着截然区别。追究解职是他究、他律,表现为由职务人的管理者按规定实施的行为。

与目前的许多观点不同,我认为:凡能规定、能强制、能制度化的责任归认及相应处分,均可纳入到由有关组织部门对职务人追究解职这方面去。站在社会的角度讲,引咎辞职只能倡导,对职务人是一种软约束,不确定性强;追究解职才能规范,对职务人是一种硬约束,确定性强。对解决领导干部履职不力问题,后者才是根本,前者只是补充,不应作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

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领导在职不作为、责任心不强、官僚作风严重、决策主观随意、能上不能下、庸不让贤等问题,根源并不在于“引咎辞职制”的空缺,而在于对领导干部管理、考核、监督、处分等硬约束制度的空缺或虽有但未落实。

(《中国青年报》200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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