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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妇女讨公道

2001-04-2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加拿大联邦议会1997年1月修改的失业保险法规定,加拿大公民要想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年内必须工作一定时间。妇女要生孩子、照顾家庭,因而大都不是全职,工作时间达不到法定年限,所以按照规定很难领到失业保险金。

2001年初,3名马尼托巴省的女护士因为工作时间不到法定年限而领不到失业保险金,于是把矛头直指联邦失业保险系统,认为这一系统的某些规定存在对女性的歧视,违反了宪法,一纸诉状把联邦政府推上了被告席。她们认为,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第15条和1982年加拿大宪法的第36条都阐明,无论性别如何,种族如何,所有加拿大人都应该获得合理限度的公共资助。4月5日,马尼托巴省法院公布了审判结果,原告获胜。该省法官罗格·萨尔哈尼在判决中写道:“当一个母亲尽着生儿育女的义务时,她不应该在失业保险方面受歧视。”但此案涉及法律,远远没有结束。

这一官司反映的性别歧视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在加拿大,大约有150万人的工作不是全职,其中有70%是女人。由于她们需要对家庭投入更大的精力,因此很难得到晋升,干同样的活儿,工资也比男人低。现在,连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也被变相地剥夺了。也许法律的修改不是针对女人,但是它的确对女人的影响更大。

(《检察日报》200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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