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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递专营该不该

2001-05-0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在各地邮政部门加紧整顿速递市场的时刻,一些速递公司对此却发出了不同的声音。4月26日,国内最大的三家速递公司——中国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田航空代理有限公司和大通国际运输有限公司在京聚会,对邮政部门在速递业中的专营权限表示质疑。

三大公司认为,邮政部门专营的只是私人信函,而非所有信函。据国务院1995年国函53号文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管理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代办私人信函以外的国际快递业务,三大速递公司据此认为,他们可以经营商业信函。三大速递公司同时认为,速递业和邮政业是毫不相干的两个行业,邮政部门只是这一行业的诸多竞争者之一,不应享有经营特权,更不应以行政主管部门自居。

针对三大公司的说法,国家邮政总局新闻处负责人列举了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国务院1990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并规定信函及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具体内容由邮电部规定”。

据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负责人称,此次已是速递公司和邮政EMS的第三次摩擦了。速递市场越来越激烈的竞争是摩擦发生的背景,速递业和邮政业法律法规的交叉及当事各方对这些法律法规的不同理解,是摩擦迟迟得不到解决的根源。

(《北京日报》200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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