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桩官司顿时成为热门话题,许多市民在开庭时自发来到法庭旁听,他们同时也认识了一个新名词:公益诉讼。
所谓公益诉讼,就是指一类着眼于社会群体利益的官司。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凤指出,公益诉讼所涉及的,大都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又和大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比如处于垄断地位的公益性企事业单位,自由地制订各种规定。公益诉讼的出现,说明法律有漏洞。法官采飞认为,几个人的维权行为,能唤起社会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引发全社会对某个问题的重点关注,促进垄断行业管理的规范和完善。
在此官司中,南京自来水总公司虽然认为责任不在自己,但也承认了长期以来让住户承担抄表义务及差额水费的做法不合理。
(《文汇报》2001.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