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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医疗鉴定就不开庭?

2001-05-0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0年2月29日,小罗洋因患支气管肺炎到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医院就诊,因罗洋“先锋”皮试过敏,值班大夫开处方给罗洋静脉点滴红霉素和穿琥宁。20分钟后,小罗洋神志不清、口吐血沫。急救车把小罗洋送到了哈尔滨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抢救。小罗洋昏迷了三天三夜,被诊断为脑萎缩。此后小罗洋再也没有站起来,大、小便失禁,且不知饥饱。

小罗洋的母亲杨丽君说,后来得知,孩子的脑萎缩是因为用药严重错误导致的,因为“红霉素”和“穿琥宁”不可配用。

5月8日,杨丽君把南岗区中医院起诉到法院,但法院说只有等到医疗鉴定书后才能开庭。南岗区中医院一直推脱责任,杨丽君到卫生局要求做医疗鉴定,可是他们说做鉴定要组织专家,现在专家们都很忙,不容易组织。由于“没有医疗鉴定书”,这事拖了下来。

北京高智昆律师说:很多法院多年来一直坚持没有医疗事故的鉴定书就不能启动法律程序,或是医疗事故的结果就等于法院的最终判决,这个观点是十分错误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颁布于1987年,现在医患双方观念上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而医疗事故的处理办法却无法跟上。它本身存在一些严重弊端,例如没有严格的回避制度、没有责任制度,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鉴定的对错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把这个“医疗鉴定”安排在法院来做,效果会好得多。(《工人日报》200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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