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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应重刑惩治

2001-05-0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前不久,海南省公安厅原副厅长路景林因受贿人民币18万元被判刑10年,因有357万余元人民币、9万余元美元、48万余元港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被判刑4年,因滥用职权被判刑3年,法院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此案引起人们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罚问题的思考。

我国刑法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最高刑为5年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路景林对其数百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决不亚于其受贿人民币18万元,也不是4年有期徒刑所能相当的。现在有些国家工作人员往往拥有上千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这里面隐藏着许多罪行。其实他们中绝大部分人都能说明其大概是怎么来的,只不过是他们拒不说明而已。这些年查处的腐败分子,很多都有一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罪名,这正说明腐败分子们都在享受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轻刑罚的好处:无论贪污、受贿多少,只要手段高明些,不留下贪污、受贿的证据,最终也只是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轻松受罚。对这些犯罪分子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罚不当其罪,也难以平民愤。

试想,如果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比照贪污、受贿犯罪处罚,甚至比贪污、受贿犯罪处罚更严厉,犯罪分子还会那么“健忘”而不能说明其财产来源吗?新加坡《反贪污法》就规定,在公务员不能说明其财产合法来源时,一律视为贪污所得。新加坡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法制日报》200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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