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入院治疗,已经与院方形成医疗合同,院方应对张某负责。医院从治疗精神病的角度对张某用药,但没有预见到抗精神病药物的毒副作用,且没有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尽管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并无主观恶意,但客观上出现了张某因用药而导致心律失常的后果。因此,对于张某的死亡,医院应负有一定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张某亲属赡养费、抚育费、死亡赔偿金总计1万元。
(《中国消费者报》20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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