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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探视权争吵不断

2001-05-1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7岁的张某有一个快两岁的女儿,十个月前,她和丈夫冯某离婚。冯某获得了对女儿的监护权。

张某不具有北京市户口,且没有稳定职业,目前在朝阳区十八里庄乡租借房屋居住,女儿随父亲居住在固定居所。

离婚后,为了看孩子,张某和冯某争吵不断。张某说:“我与孩子的血缘关系永远存在,为什么不让我看孩子?”冯某说:“你的生活条件那么差,孩子每次被你带走后回来就生病!”最激烈的一次,竟然拨打了报警电话。经调解,冯某立下书面承诺:每两周张某可以看一次孩子。

但是承诺并没有得到兑现。从2000年11月底,张某开始无法探视孩子了。于是,她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要求探视权。

2001年2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对此案进行了宣判:张某可于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六上午9时至11时在女儿居住的地方,由冯某陪同对孩子进行探视。

虽然探视权可以用判决来确定,但是人们希望,为了不伤害孩子,这样的判决还是越少越好。

(《家庭报》20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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