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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不能被随意除名

2001-05-1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现年70岁的周某1980年经批准因病退休。办理退休手续后,因厂里缺少技术工人,周某与厂长口头协商,继续留农机厂工作。1983年初,周某未经厂领导批准回家半年时间。厂领导于当年7月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其给予“除名,原退休手续作废”的处分,一直没有支付周某的退休金。去年1月,周某上诉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厂里按标准补发退休金。

今年3月仲裁委裁决:周某退休符合当时的国家政策,撤销农机厂对周某“除名,原退休手续作废”的决定,补发周某1985年3月至2O01年3月的退休金,并从4月起按月发放周某退休金。

有关人士认为,农机厂给予周某“除名、原退休手续作废”,停发退休金等处理,对于经过合法退休的人员来说是无效的,也是违法的。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后就成为退休人员,企业不能再按照在职职工的规定要求这类人员。至于周某旷工的问题,应按照企业对返聘人员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企业可以要其承担违约责任,给予相应违约金处罚,也可以协商解除返聘合同,要求其退出工作岗位,而不应该停发退休金。

(《燕赵都市报》20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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