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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女嫖娼案”透出《国家赔偿法》缺陷

2001-05-1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岁的麻旦旦是陕西省泾阳县一个农村姑娘。今年元月8日晚,麻旦旦在她姐姐的理发店看电视,突然被泾阳县蒋路派出所一干警和聘用司机带到派出所轮流对她审讯,要她承认有卖淫行为。麻不从,便被铐在院内篮球杆上。第二天晚上7时,麻旦旦才被送回家,收审时间长达23小时。荒唐的是,泾阳县公安局随后出具了一份处罚裁决书,认定麻旦旦为“男性”并且有“嫖娼”行为。

在麻旦旦申请复议后,咸阳市公安局两次让她到医院进行“处女膜完整”鉴定,结果都证明她仍是处女。

为讨还公道,麻旦旦一纸诉状将咸阳市公安局和泾阳县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各项费用500.956万元,其中精神损失费500万元。

咸阳市秦都区法院3月20日审理此案。5月9日判令被告在10日内支付原告赔偿金74.66元、医疗费1354.34元、误工损失费每日25.67元(从元月10日起)。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麻旦旦为何被无故传唤乃至被拘?在当地舆论界有这样一种说法:2月9日晚,一自称是泾阳县公安干警的男子给该报记者打电话反映说,早在几年前,泾阳县公安局就给各派出所下达罚款任务,根据辖区大小“摊派”。任务内罚款上缴县局60%(内称“四六开成”),完成任务外的罚款上缴40%(内称“四六倒挂”)。派出所又将任务明确到干警个人,并将罚款任务的完成与否直接与干警的工作业绩挂钩。原蒋路派出所所长就是为了完成任务,确保头上“乌纱”才纵容违法办案的。有关办案人员则是听到传言就去传唤麻旦旦,目的就是为了罚款。

“处女嫖娼案”受害女仅获赔74元,很多人表示不理解甚至愤怒。对此,专家称此判决于法有据,但最大的悲哀正在于《国家赔偿法》的缺陷,第一,赔偿数额太低;第二,对于违法行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只赔偿物质性损失,而不赔偿精神损害;第三,没有规定惩罚性赔偿。

(《中国青年报》2001.5.11黄博崔丽文)《生活时报》200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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