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婚姻法第四章第32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对这一条的适用,关键在于“分居”的证据,对此,新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居的证据应由要求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并且2年的期间不能有间断,否则应重新起算。此外,认为分居满两年就可以离婚或是认为分居满两年即是自动解除夫妻关系实际是错误的。所以,这个例子中妻子的说法法庭当然不予采纳。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新婚姻法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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