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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奸后,能不能要求精神赔偿

2001-05-3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8年8月,在深圳一家跨国公司供职的姚小姐,怀着提高英语口语的愿望,加入了深圳的一家英语俱乐部。15日下午4时,姚小姐在参加口语训练时,认识了30多岁颇具风度的男子刘某,得知他是持澳大利亚护照的华人,定居于悉尼。

下午5时,刘某将26岁的姚小姐带到自己在深圳某花园的套房里,一踏进卧室,刘某马上将门反锁上,要和姚小姐发生性关系。

姚小姐不从,刘某将她按倒在床上,强行脱掉衣服,姚小姐在反抗中将卧室的窗帘拽了下来,刘某又将她按在地板上,卡她的脖子、殴打她、恐吓她。姚小姐怕自己受到严重伤害,没有继续反抗……

16日零时30分左右,姚小姐趁刘某上厕所之机,打电话向110报了警。公安人员火速赶到,将刘某当场抓获。2000年1月18日,刘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直到今天,姚小姐仍无法平静:事情发生后,我的精神几乎崩溃;我至今不敢谈恋爱,因为这件事的阴影会影响到我的家庭生活;我晚上还会做噩梦,重现当时的恐怖情景,工作时一想到这件事就走神。

沉浸在痛苦之中不能自拔的姚小姐,想到了向刘某索赔。

2000年11月,姚小姐的代理律师金永泉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刘某赔偿精神损失费45万元。金永泉认为:一个遭强奸的被害人除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被侵犯以外,还有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即贞操权被侵害。

被告的辩护律师认为,被告已经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这种制裁本身就包括对被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如果法院支持原告45万元的索赔要求,极有可能引发全国强奸案受害者的诉讼浪潮。

2001年1月11日,罗湖区法院对于贞操索赔案作出具有突破性的判决,判决指出:被告无视国法,多次对原告实施强奸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和贞操权。又因原告系处女,受损害的结果严重,判决被告承担赔偿人民币8万元。

对此判决,原、被告均不服,双双提出上诉。被告认为,贞操权赔偿全国没有先例,于法无据,拒绝赔偿。原告方认为,虽然法院公开认定了贞操权是人身权的一部分,但判决8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太少,希望二审给予增加。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指出,通过此案,我们应从民法的角度对贞操权的保护进行深入的研究。

(《中国青年报》2001.5.25李桂茹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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