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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与光大上公堂

2001-06-0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5月28日,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光大银行两总行分别坐在了原、被告席上,为三笔同业拆借纠纷讨个说法。据称,这三起纠纷诉讼标的折合人民币约20亿元,向法院支付的诉讼费高达800多万元,而且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两大商业银行总行之间第一次以诉讼方式解决债权债务纠纷。

1998年12月24日,建行与原中国投资银行签订了三份《中国建设银行境内同业外汇资金拆借协议》,约定:投行向建行分别拆借39亿日元、0.26亿港元及1.58亿美元,还款日均为1999年3月17日。但到期日时,投行除支付了利息外,拆借本金分文未还。

1999年3月18日,开发银行和光大银行联合公告宣布“原中国投资银行已于1998年12月11日并入国家开发银行,其债权债务和从事一般商业银行业务的137家同城营业网点,整体转让给中国光大银行。”建行认为,既然投行此前资金往来合同仍继续有效,那么建行有权据此依法要求光大清偿拆借款项的本金与罚息之和。

点评:因为借债的事对簿公堂的不少,然而两家大银行为此打官司还是头一遭。80年代,有的企业向银行贷款很少想到过还本付息,认为反正是国家的钱,不用白不用;后来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资金,大家都欠着银行的债不还;90年代,又出现了以假破产、假重组来逃废债务。如此种种,成为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如何解决纠纷?是用行政命令的办法?还是用经济手段?是桌下私了还是公堂明断?建行与光大选择了法律。这对所有企业来说不无借鉴,也堪称开了一个好头。

(《北京日报》20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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