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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小区内遇害物业被判赔10万元

2001-06-0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8年4月4日晚,民营企业家明丕白独自一人驾车回到深圳笔架山庄住宅区时,被连续4天潜伏在一空置房内的两歹徒抢劫并杀害。明的家属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对明的被害负有责任,遂告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39万余元。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对空置房屋疏于管理,客观上已将住户置于极不安全的境地,因此,物业公司应承担没有全面、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但明丕白身亡系犯罪分子所为,物业管理公司只承担次要责任。5月31日,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10万元。(《法制日报》2001.6.3辛伟雄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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