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因刘成自身失误造成身份证上姓名与存单户名不一致,银行依规定拒付并无过错。但鉴于有关部门已经对刘成的身份予以证明,且其输入的密码正确,故可以认定刘成与存单上的“刘诚”是同一人,银行应当支付。但案件受理费9398元应由刘成负担。刘成虽然领回了存款,但也因一字之差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北京晨报》2001.6.11李东民 王京生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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