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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权让警察亮明身份

2001-06-1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日,上海市虹口警方接连侦破几起冒充警察行骗的案件。

案例一:今年4月13日,居民万某到虹口公安分局报案称,有一名叫胡良的警察答应帮忙将其因吸毒被羁押的弟弟放出,还收了8000元“铺路费”,但事没办成,人却找不到了。警方根据万某提供的胡良的电话号码,查实胡曾假扮警察,以帮人办事为名行骗10次,骗取金额高达20万余元。胡还曾以上海警备区执法大队队员的身份,在3年里骗取被害人李某11万元。5月24日,胡良在某酒店收取被害人张某1万元“铺路费”时,被警方擒获。

案例二:今年2月5日下午,鲁迅公园一座假山后面,47岁的单身男子吴某正与刚搭识的一外地女子“亲热”,被突然杀出的一名“刑警”逮住,“刑警”声称要将吴某送到“七宝看守所”改造。为了却此事,吴某送给“刑警”疏通费1500元,因为他自称与虹口刑警队长关系不错。之后,该“刑警”又多次敲诈吴某。一直到3月8日下午,假刑警再次对吴某进行敲诈时,被虹口刑警抓获。

警方提醒市民,在遇到警察执行公务时,公民有三项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要求警察出示证件,看清姓名、工作单位、照片及是否加盖钢印,以确认其身份;对警察不正当的询问,公民有权保持沉默;公民有举报权和投诉权。

(《解放日报》2001.6.11林楣 陈瑜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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